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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专题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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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67条 采购人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71条 违法采购活动的处理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74条恶意串通的具体情形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 …………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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