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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看政府采购制度的新动向
2015年1月30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2015年政府采购的第一大事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概况
法律
政府采购法
行政法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规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8号令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19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0号令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74号令
规范性文件
1.采购目录及标准
2.采购当事人管理: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3.规范采购活动和程序:
规范采购评审工作的通知
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
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
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4.采购政策:
中小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口产品、自主创新等
5.质疑投诉:
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承上:
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细化完善制度,增强可操作性
可设定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部门规章只能设定警告和罚款)
启下: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条例是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依据,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内容不得违反条例。
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条例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与电脑等通用货物类相关的:
增面扩量,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
统一政策,建设政府采购的统一市场
适度集中,推动通用货物的批量集采
细化规则,完善公平交易的市场机制
强调需求,建立通用需求制定的标准
加强验收,完成政府采购的闭环管理
明确责任,强化各方当事人的权责利
条例彰显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方向
增面扩量,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
预算资金全口径涵盖
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严格控制招投标法涵盖的工程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纳入服务采购
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第七款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37号
分散采购也是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统一政策,建设政府采购的统一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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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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