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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手册 08 5运行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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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1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运 行 手 册 日期:2006/06/07 AIR CHINA LIMITED 修改号:00 5. 运行标准 公司所有航路飞行必须按仪表飞行规则执行,仪表进近按 照CATⅠ标准执行。(经局方批准后的机场、飞机和机组,方可 执行CATⅡ运行。)经批准方可在非管制区域和机场运行。 运行标准取下列标准的最高值: ( 1 ) 运行规范中批准的最低气象标准; ( 2 ) 机场资料公布的机场最低气象标准; ( 3 ) 飞行机组最低气象标准; ( 4 ) 飞行手册给出的飞机限制标准。 5.1 目视飞行 5.1.1 目视飞行气象条件 目视飞行规则(VFR )的最低气象条件 空 域 飞行能见度 离开云的距离 6000 米(含)以上 不允许目视飞行 不允许目视飞行 600 米—6000 米(不 4800 米(3英里) 无云 含)以下的航路区域 在机场范围 4800 米(3英里) 云下 150 米(500 英尺), MSL—3000 米 云上 300 米(1000 英 (10,000 英尺)之间 尺),距云的水平距离 600 米(2000 英尺) 5.1.2 目视飞行规则的航路飞行 公司总(副总)飞行师批准,并经过空管部门批准后,只有 页码:5-2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运 行 手 册 日期:2006/06/07 AIR CHINA LIMITED 修改号:00 在调机、试飞和训练时,按目视飞行规则进行航路飞行,且满 足所有下述条件: ( 1 ) 飞行签派员和机长必须确认可获得的天气实况报告、 预报或两者的组合,表明从起飞时间至飞机抵达目的地机场着 陆止,签派放行单中所列相关机场、整个航路都处于或高于目 视飞行规则的最低气象条件。否则,不得签派放行飞机按目视 飞行规则飞行。 ( 2 ) 飞行始终在管制空域、机场空域内进行,并接受空中 交通管制部门的指挥。 ( 3 ) 飞行高度不得超过 6000 米,最低高度不得低于 600 米(距离地面或水面),并与碍物保持300米以上越障高度(在 飞机半径600米范围内); ( 4 ) 在机场65公里(35海里)范围内,使用目视飞行规 则进行进近和着陆时,要能观察到前方飞行活动;在进近和着 陆的整个过程中,建立并保持对机场目视飞行程序图中所标注 的目视地标或着陆道面的目视参考; 5.1.3 仪表飞行规则转换为目视飞行规则 在天气条件满足目视飞行最低气象条件时,且满足以下任一 条件,飞行机组可以申请取消仪表飞行规则飞行计划,改为目 视飞行规则飞行: ( 1 ) 飞行始终在管制空域、机场空域内进行,并在空中交 通管制雷达的监视下,飞行机组与相应管制部门保持直接通信; ( 2 ) 飞行机组与提供机场活动咨询的陆空通讯设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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