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手册 08 5运行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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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运 行 手 册 日期:2006/06/07
AIR CHINA LIMITED 修改号:00
5. 运行标准
公司所有航路飞行必须按仪表飞行规则执行,仪表进近按
照CATⅠ标准执行。(经局方批准后的机场、飞机和机组,方可
执行CATⅡ运行。)经批准方可在非管制区域和机场运行。
运行标准取下列标准的最高值:
( 1 ) 运行规范中批准的最低气象标准;
( 2 ) 机场资料公布的机场最低气象标准;
( 3 ) 飞行机组最低气象标准;
( 4 ) 飞行手册给出的飞机限制标准。
5.1 目视飞行
5.1.1 目视飞行气象条件
目视飞行规则(VFR )的最低气象条件
空 域 飞行能见度 离开云的距离
6000 米(含)以上 不允许目视飞行 不允许目视飞行
600 米—6000 米(不 4800 米(3英里) 无云
含)以下的航路区域
在机场范围 4800 米(3英里) 云下 150 米(500 英尺),
MSL—3000 米 云上 300 米(1000 英
(10,000 英尺)之间 尺),距云的水平距离
600 米(2000 英尺)
5.1.2 目视飞行规则的航路飞行
公司总(副总)飞行师批准,并经过空管部门批准后,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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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机、试飞和训练时,按目视飞行规则进行航路飞行,且满
足所有下述条件:
( 1 ) 飞行签派员和机长必须确认可获得的天气实况报告、
预报或两者的组合,表明从起飞时间至飞机抵达目的地机场着
陆止,签派放行单中所列相关机场、整个航路都处于或高于目
视飞行规则的最低气象条件。否则,不得签派放行飞机按目视
飞行规则飞行。
( 2 ) 飞行始终在管制空域、机场空域内进行,并接受空中
交通管制部门的指挥。
( 3 ) 飞行高度不得超过 6000 米,最低高度不得低于 600
米(距离地面或水面),并与碍物保持300米以上越障高度(在
飞机半径600米范围内);
( 4 ) 在机场65公里(35海里)范围内,使用目视飞行规
则进行进近和着陆时,要能观察到前方飞行活动;在进近和着
陆的整个过程中,建立并保持对机场目视飞行程序图中所标注
的目视地标或着陆道面的目视参考;
5.1.3 仪表飞行规则转换为目视飞行规则
在天气条件满足目视飞行最低气象条件时,且满足以下任一
条件,飞行机组可以申请取消仪表飞行规则飞行计划,改为目
视飞行规则飞行:
( 1 ) 飞行始终在管制空域、机场空域内进行,并在空中交
通管制雷达的监视下,飞行机组与相应管制部门保持直接通信;
( 2 ) 飞行机组与提供机场活动咨询的陆空通讯设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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