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的技术政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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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
延续的技术政策
(试行)
一、背景
在《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中,通常会涉及几个概
念,即核电厂的设计寿期、核电厂的实际寿期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一)核电厂的设计寿期
核电厂是由大量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组成的复杂系统,而这
些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又由多种金属材料、有机材料和无机非金属
材料等构成。在核电厂的运行过程中,不同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所
经受的压力、温度、湿度、化学和辐射照射等环境条件有所不同,
这导致核电厂不同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寿命可能会有很大差异,
无法给出一个适应核电厂所有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统一定义。
目前在《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申请的文件中,主要是针对“不
可更换设备”(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压力边界等)进行详细的设计寿
期评价,包括反应堆压力容器材料的中子辐照脆化和反应堆冷却剂
系统压力边界的疲劳等。这种设计寿期的评价是基于一些假设,如
反应堆压力容器在整个设计寿期内的辐照中子注量和反应堆冷却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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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可能经历的各种瞬态工况。
(二)核电厂的实际寿期
由于换料管理方式的改进,反应堆压力容器的辐照中子积分注
量可大幅降低,特别是所设置的材料辐照监督样品可更真实地评估
压力容器材料的实际性能变化;同时从目前在役核电厂的实际运行
情况来看,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实际所经历各种瞬态工况远少于设计
时所使用的假设。这样,通过“不可更换设备”的实际运行寿命评
估和老化管理,以及可更换设备的必要维修或更换,核电厂的“实
际寿期”可以超过理论上的“设计寿期”。
(三)《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由于国情不同,在颁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时,不同国家设
置许可证有效期限的方式也不同。我国核安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用核设施安??监督管理条例》(HAF001)的实施细则《核电厂安
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第九条中规定:“《核电厂
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设计寿期,在特殊情况下由国家核
安全局另行规定”。
从上述对核电厂设计寿期和实际寿期的阐述表明,核电厂的运
行寿期超出设计寿期在实际上是可行的,这也为《核电厂运行许可
证》有效期限的延续提供了技术基础。从本质上说,《核电厂运行许
可证》有效期限的延续并不是一种“延寿运行”,而是在核电厂具有
可接受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水平条件下的“实际寿期”内运行行为。
目前《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延续已是一个普遍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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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实践。我国的秦山核电厂 300MWe 机组于 1991 年投入运行,设计
寿期为 30 年;大亚湾核电厂 1994 年投入运行,目前运行时间已超
过设计寿期的一半。基于广泛的国际实践,目前我国一些核电厂营
运单位开始考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延续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给出
了一般性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监督管理条例》
对《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变更和延续并没有给出具体的
操作规定,因此国家核安全局认为有必要制订技术政策,以指导《核
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的相关工作。技术政策的制订和实
施也将为未来相关核安全法规的制订或修订积累经验。
二、《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的申请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五节“变更与延续”
规定了行政许可变更与延续的相关要求,其中第五十条规定: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
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
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
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
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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