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的技术政策.PDF

发布:2017-04-21约6.35千字共10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附件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 延续的技术政策 (试行) 一、背景 在《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中,通常会涉及几个概 念,即核电厂的设计寿期、核电厂的实际寿期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一)核电厂的设计寿期 核电厂是由大量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组成的复杂系统,而这 些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又由多种金属材料、有机材料和无机非金属 材料等构成。在核电厂的运行过程中,不同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所 经受的压力、温度、湿度、化学和辐射照射等环境条件有所不同, 这导致核电厂不同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寿命可能会有很大差异, 无法给出一个适应核电厂所有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统一定义。 目前在《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申请的文件中,主要是针对“不 可更换设备”(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压力边界等)进行详细的设计寿 期评价,包括反应堆压力容器材料的中子辐照脆化和反应堆冷却剂 系统压力边界的疲劳等。这种设计寿期的评价是基于一些假设,如 反应堆压力容器在整个设计寿期内的辐照中子注量和反应堆冷却剂 — 3 — 系统可能经历的各种瞬态工况。 (二)核电厂的实际寿期 由于换料管理方式的改进,反应堆压力容器的辐照中子积分注 量可大幅降低,特别是所设置的材料辐照监督样品可更真实地评估 压力容器材料的实际性能变化;同时从目前在役核电厂的实际运行 情况来看,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实际所经历各种瞬态工况远少于设计 时所使用的假设。这样,通过“不可更换设备”的实际运行寿命评 估和老化管理,以及可更换设备的必要维修或更换,核电厂的“实 际寿期”可以超过理论上的“设计寿期”。 (三)《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由于国情不同,在颁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时,不同国家设 置许可证有效期限的方式也不同。我国核安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用核设施安??监督管理条例》(HAF001)的实施细则《核电厂安 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第九条中规定:“《核电厂 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设计寿期,在特殊情况下由国家核 安全局另行规定”。 从上述对核电厂设计寿期和实际寿期的阐述表明,核电厂的运 行寿期超出设计寿期在实际上是可行的,这也为《核电厂运行许可 证》有效期限的延续提供了技术基础。从本质上说,《核电厂运行许 可证》有效期限的延续并不是一种“延寿运行”,而是在核电厂具有 可接受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水平条件下的“实际寿期”内运行行为。 目前《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延续已是一个普遍的国 — 4 — 际实践。我国的秦山核电厂 300MWe 机组于 1991 年投入运行,设计 寿期为 30 年;大亚湾核电厂 1994 年投入运行,目前运行时间已超 过设计寿期的一半。基于广泛的国际实践,目前我国一些核电厂营 运单位开始考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延续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给出 了一般性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监督管理条例》 对《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变更和延续并没有给出具体的 操作规定,因此国家核安全局认为有必要制订技术政策,以指导《核 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的相关工作。技术政策的制订和实 施也将为未来相关核安全法规的制订或修订积累经验。 二、《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的申请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五节“变更与延续” 规定了行政许可变更与延续的相关要求,其中第五十条规定: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 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 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 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 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