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论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规制.pdf
法律论文:论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的反垄断
法律规制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研究,本文对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反垄断规制进
行分析,以期能更好地促进整个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对于互联网企
业存在的状况以及在反垄断执法上搭售出现的新的情况进一步进行
探讨。对于互联网产品的使用者以及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
有效的保护,建立健全良好的市场秩序。
第一章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及反垄断概述
一、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的概述
(一)一般搭售行为的定义
从竞争法上来看,搭售是指通过企业在一些相关的产品的市场中
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强迫要求对方接受与自己购买的商品或
者被提供的服务所无关紧要的、毫无关系的商品或者服务。“捆绑”一
词首先出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中,其中规定“经营者不
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或在其他不合理条件下出售货物”。
构成强制性搭售要求市场力量的存在,一个市场力量弱小的经营
者显然无法强迫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再额外购买其他并不被需要的
产品。“反垄断法”规定,对于其进行捆绑搭售的产品,应当具有正当
合法的理由,否则不能进行捆绑,这是比较简单的。反垄断法草案对
“捆绑”有一个比较具体的定义,即“一个或者几个在市场中具有支配
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其在市场中的支配地位,实施下列排除或者限
制竞争的行为:要求交易相对人接受与合同标的没有实质性联系或者
不符合商事案件要求的附加义务。”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所
禁止的搭售行为并不要求经营者一定具有支配地位,操作起来相对简
单,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执行的过程中处理了不少搭售的案例。
(二)互联网企业的搭售行为的特性
互联网企业的搭售行为具有普遍性、隐蔽性和强制性。互联网
企业与传统企业有所不同,这些特点在传统行业不存在。实事求是地
讲,搭售现象是很常见的发生在互联网行业中。它的普遍性主要体现
在只要是某一个具体的互联网企业占据了相对优势的市场地位,它都
会采取捆绑搭售,或者利用自身的条件和优势去开发接下来进行捆绑
搭售的产品。拿腾讯来说,具有庞大的用户群积累的即时通讯软件
QQ,腾讯很快就进入了门户,视频,音乐共享,电子邮件,搜索引
擎,网络游戏,微博,社交网络,团购等领域,几乎涵盖了所有互联
网服务。在国内,虽然腾讯的行为被认为是抄袭很多了其他互联网公
司,但不可否认的是,这其实是一种“五十步笑百步”,因为对于互联
网企业来说,利用捆绑销售开展新的业务以便谋求更多的利润再也常
见不过了。
二、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反垄断规制的概述
(一)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反垄断规制的意义
近些年来,互联网时代的盛行,社会的各方各面都有着互联网的
影子,这不仅仅是机遇,更多的也是挑战,互联网企业为了获取超高
额的利润,利用自己在相关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的行为进行搭售,进行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不利于互联网行业的
发展,也不利于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对市场秩序的稳定也造成了
损害,侵犯了产品使用者的自主选择权。在此期间,仅仅依靠市场的
自我调节作用很难进行解决。存在一系列问题,产生这些问题主要是
首先传统企业的单边市场性与互联网企业的网络外部性、双边市场性
和创新性等存在极大的差异性互联网企业实施搭售行为所表现的强
制性和隐蔽性,更容易损害消费者福利。①其次是我国现行的《反
垄断法》在规制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传统行
业的反垄断规制思路不能有效地解决互联网经济下产生的新问题,致
使《反垄断法》规制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陷入僵局。因此有必要对互
联网企业的一些搭售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
(二)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反垄断规制的特点
与传统企业相比较互联网企业与之有所不同,由此我国反垄断法
在对于互联网企业的搭售行为进行规制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困难,也
就是说据此为我国的反垄断法有着更高的要求。
1、具有网络效应。
网络效应根据其特征又被人们称作网络外部性,是指一种产品对
于用户的价值是根据其他用户使用该种产品的数量情况来进行实际
判断的。这一特征在互联网企业上比较突出。网络效应最常体现在例
如即时通信等产品上。人们对于该类产品生产并进行使用的目的是根
据该信息类的产品存在内在的相互关联的特征来更好的对信息进行
采集、归纳和交流。
因此,实现这种目的需求就与网络的规模程度有着千丝万缕密不
可分的联系。如果一些网络只有少量的用户在使用,使用这些网络的
用户不仅只能和少量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