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上市公司法人股财务顾问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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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协议
本协议在下述两方当事人之间签订: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鉴 于:
甲方因“XX股权收购项目 ”(以下简称“本项目”)之需要,聘请乙方为其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原则及服务范围
1.1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乙方接受委托并相应提供财务顾问的服务范围如下:
1.1.1根据本项自之所需要,乙方为甲方提供收购法人股股权之标的;
1.1.2设计安排并负责协调操作完成收购方案;
1.1.3书面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1.2 甲、乙双方同意:、双方签订本服务协议并不表明乙方对甲方最终能否实现全部或部分法人股股权收购,做出了任何承诺和担保。
第二条 股权收购条件
2.1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承诺的法人股股权收购接受如下条件:
2.1.1 收购标的:海通证券法人股;
2.1.2 收购条件:收购的标的为 年 月 日解禁的XX法人股;
2.1.3 收购的价格、数量:每股为 元,收购数量 股。
第三条 财务顾问费
3.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乙方财务顾问费:
3.1.1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财务顾问费用为甲方实际收购到的股权金额的百分之 (即支付财务顾问费 万元);
3.1.2为确保顺利完成财务顾问费用款项的划转,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将甲方开立在 银行帐号( )内的( 万元)资金款项划转条件规定如下:
1、款项划转前,甲方需在支付凭证上加盖与预留在 银行全套财务印鉴相符的印章,并将此支付凭证交与乙方。
2、款项划转前提:当乙方为甲方承办的法人股股权收购完成时,甲方在支付收购股本金的同时,将财务顾问费打入甲方开立在 银行帐号( )内时,乙方即可使用甲方预留给乙方的支付凭证进行资金划转,将财务顾问费 万元打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3、双方按上述条件完成款项划转即为完全履行。
4、乙方提供财务顾问费发票给甲方。
3.1.3无论何种情况下,甲方完成了乙方介绍的海通证券法人股股权收购,即视为乙方完成受托事项。
第四条 甲方义务
4.1甲方声明:不会因为甲方没有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不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导致本协议无效;
4.2甲方保证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与乙方推荐的收购标的方进行沟通,并承诺甲方不绕开乙方直接或间接与乙方推荐的收购标的方协商法人股股权收购事项;
4.3甲方法定代表人同意为本协议中约定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4.4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财务顾问费。
第五条 乙方义务
5.1乙方应以行业公认的工作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履行本协议;
5.2乙方保证将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仅用于本项目的法人股股权收购活动。
第六条保密条款
6.1协议双方均应当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全部事项、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信息承担严格保密义务;
6.2如果任何一方泄露对方秘密致使被泄密方受到经济损失,或致使其他第三方受到损害的,泄密一方应当向被泄密方和遭受损失的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之规定向乙方及时支付相关费用的,每延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财务顾问费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直至甲方向乙方付清上述费用为止;超过五天未付,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实际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财务顾问费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7.2在本协议签署后半年内,甲方保证甲方及其关联公司不越过乙方单独与乙方向甲方推荐、安排的法人股股权收购标的方直接或间接接触:如越过,则视为违约,无论该协议具体条款是否符合本协议第二条所载之法人股股权收购条件,均应视为乙方已完成本协议约定为甲方的法人股股权收购安排义务,甲方必须按本协议第三条之规定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并按本条第7.1款之规定承担逾期未付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及选择管辖
8.1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并应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2本协议经公证后为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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