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供气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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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供气协议
(参考文本)
经营企业(甲方):
供应企业(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与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供气协议,定点充装燃气”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同意将乙方位于 (区镇) (街道) (具体地址)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燃气市场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纳入甲方的三级供应和集中配送体系,由甲方实施定点充装、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气瓶安全监察条例》、《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城实信用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安全责任,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供气事宜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服务。在本市完成充装企业自有气瓶置换后,向乙方提供以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乙方在《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定的供应区域内销售甲方充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在本市完成充装企业自有气瓶置换后,销售甲方为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
(三)供气方式、价格及结算等,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并对第三方保密。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签订合同时应当向乙方出示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所有相关复印件须加盖甲方单位公章。甲方经营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2、甲方应当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自有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3、甲方应当根据政府部门的规定制定气瓶回购、置换方案,对乙方产权气瓶及乙方用户产权气瓶实施回购、置换。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在收回自有气瓶后的15日内将押金退还乙方。
4、甲方应当安排安全检查人员对乙方供应站、安全设施设备及安全管理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查验(每年至少二次),发现乙方的燃气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告知乙方及时消除,并指导、配合乙方进行隐患整改。发现乙方供应站未取得供应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予供气。
5、甲方应当按照江苏省燃气服务标准制定服务规范等,指导乙方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指导乙方供应站按照统一标识要求进行经营场所装饰,统一门店编号、服务电话等。
6、甲方应当对乙方运行、维护、抢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7、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安全用气手册、安全使用常识等宣传资料,指导乙方开展入户安检和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活动。
8、甲方如发现乙方有违反定点供气、向无证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等违法行为时,有权予以劝阻、制止以及向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举报。
9、甲方指定 担任乙方供应站安全管理监督员,代表甲方对乙方合法经营、安全管理、规范服务等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签订合同时应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供应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所有相关复印件须加盖乙方单位公章。乙方经营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2、乙方应当按照政府规定配合甲方实施非自有气瓶回购、置换。在完成充装企业自有气瓶置换后,以押金方式取得甲方自有气瓶。在合同期内,不得同时使用第三方钢瓶,不得将甲方钢瓶提供给第三方或者在第三方充装液化石油气。
3、乙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变更协议供气单位。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后15日内将甲方气瓶退还并收回押金。
4、乙方供应站及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接受甲方监督、指导,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5、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统一标识要求进行经营场所装饰,统一门店编号、服务电话等。并按照甲方的服务规范等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6、乙方应当接受甲方对运行、维护、抢修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并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统一部署开展用户安全检查和宣传活动。
8、乙方有权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举报甲方在充装、价格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期限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用于乙方申请、换领供应许可证。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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