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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解读
暨南大学冯海波
一、新预算法出台的背景
这些年我们看到的现象:
1.财政收入持续近20年连年超预算增长(见表1)。
2.为完成税收任务,税务部门在组织收入时按计划收税的现象屡见不鲜。
3.伴随着财政超收,财政支出也连年超预算增长。
4.为完成支出任务,出现年底突击花钱的现象。
5.在财政支出方面,改变预算资金用途的现象常常出现。
6.相当数量的政府收支没有被纳入到财政预算的盘子中。
7.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不规范,债务规模不断扩大,财政风险加大(见表2)。
8.土地财政规模迅速膨胀,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加深(见图1)。
表1:2000—2010年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超收比例
年份
中央预算超收(%)
地方预算超收(%)
全国预算超收(%)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9.91
8.91
3.58
4.55
9.34
6.45
10.23
17.16
3.37
0.16
11.64
6.11
14.04
3.67
5.88
12.81
7.25
7.45
14.96
6.50
3.22
9.74
8.57
11.02
4.93
5.92
11.99
8.18
9.42
16.47
4.86
3.46
12.41
表2
图1
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政府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地监督和约束。
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预算约束法治化。
新预算法出台正当其时:
1.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2.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法治国”第一次成为全会主题。
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
二、新预算法的立法宗旨
新预算法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作为立法宗旨。
与旧预算法相比,特别强调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其目的就是要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政府收支行为不规范、预算约束软化的问题。
要改变预算仅仅是政府年度收支计划的思维惯性,树立预算的法律权威。所以特别强调: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关于预算的构成
从政府层级上来看,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从预算内容来看,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行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组成。
除一般公共预算外,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原则上保持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与旧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体现了全口径预算的原则,目的是使财政部门能够总揽政府收支,使全部预算收支置于预算的约束范畴。
四、关于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预算平衡周期不等于预算周期。
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是指对现行单一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一种改进,是指在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环节,建立跨年度的、合理的平衡机制。
预算审核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政策目标是否实现拓展。
避免经济下行时为完成税收任务收“过头税”,而经济繁荣时,则该收不收。
如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出现超收收入,只能冲抵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允许增列赤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弥补。
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是:预算平衡的周期是多长?
五、关于预算收支的刚性约束
新预算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做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到增减财政收支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做出安排。”
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第三十六条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第五十五条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且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上述举措的目的:
(1)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实现预算约束法治化。
(2)使预算真正成为法律,减少财政支出的随意性。
(3)杜绝税务部门乱税收,实现依法征税。
六、关于财政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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