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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绿化提升工程施工合同》.doc

发布:2019-12-18约1.17万字共1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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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9 湄潭县温泉、协育安置房(沿湄江大道旁)景观绿化工程招商承包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业主(全称):湄潭县城镇管理局 (以下简称甲方) 投资人(全称):贵州乾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湄潭县温泉、协育安置房(沿湄江大道旁)景观绿化工程   工程地点:湄潭县温泉、协育安置房(沿湄江大道旁)   工程内容:按工程设计方案实施,主要栽植樱花、红枫、马尼拉等绿化苗木进行景观绿化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建设内容 湄潭县温泉、协育安置房(沿湄江大道旁)景观绿化工程建设范围:湄潭县温泉、协育安置房(沿湄江大道旁) 湄潭县温泉、协育安置房(沿湄江大道旁)景观绿化工程建设内容:按工程设计方案实施,主要栽植樱花、红枫、马尼拉等绿化苗木进行景观绿化。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6年 1月 22 日 竣工日期:2016年 3 月 22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施工合同要求。 五、合同价款 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陆点玖万圆整。 (小写)¥1269000.00元(最终以审计局审定金额的98%为准)。 六、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保金交纳计息、退还 1、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及退还:按签订合同金额的10%交纳,工程完工后,无拖欠民工工资扣除工程保证金后则一次性无息退还。 2、工程质保金:按签订合同金额的5%交纳,在签订施工合同后3日内交纳业主方,待质保期满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七、退出机制 1、未约定按时足额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程质保金的,取消其投资人中标资格,由业主另行选择投资人。 2、投资人中标后,业主发现投资人对项目进行转包的,由业主对投资人处以工程总造价20%的违约金,并取消投资人建设该项目的资格,由业主另行选择投资人。 3、在工程建设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业主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系并有权重新选择投资人。对投资人己建设的合格工程部分,按湄潭县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价款的80%结算,此款待3年后支付,且不计算投资回报率,也不计资金占用费。 (1)不按规划设计施工,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建设工程有关质量评定标准合格等级的,经业主或监理方(监理方由甲方确定)提出,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能达合格等级的。 (2)因投资人原因,工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序时进度,经业主催促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3)不按时支付民工工资,经教育仍不依法整改的。 八、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商务谈判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本工程谈判预算清单。 6、图纸。 7、投标承诺函。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十、质量保修责任:投资人向业主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一、合同价款支付:业主向投资人承诺在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二、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6年 1月20日 合同订立地点:湄潭县城镇管理局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起的第七日起合同失效。 业主:湄潭县城镇管理局(公章) 投资人:贵州乾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2016年1月20日 2015年1月20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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