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PDF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促
进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职,提高经营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原环保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指公司董事会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
将其职权中部分事项的决定权授予经理层行使。经理层依据
授权实施决策应符合既定的决策程序和公司“三重一大”管
理制度的要求。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应当遵循下列原
则: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坚持合法合规,权责对
等的原则,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从严控制;
(二)授权范围限定原则:授权应当严格限定在股东会
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不得超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董事会职权授予授权经理层;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
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需
要,适时调整授权权限;
(四)有效监控原则:董事会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保障对授权权限执行的有效监控。
第四条经理层应当依法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授权,并遵
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越权。
第二章授权范围
第五条经理层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具体事
项情况,通过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对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决
策,决策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
东会进行决策。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事项分为一般授权
事项和特别授权事项。一般授权事项指本办法规定的授权事
项,特别授权事项指公司董事会根据临时性工作需要,以决
议形式向经理层授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要求,明确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亲自行使的各项职权,
不进行授权。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一般授权事项主要包括:
(一)草拟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草拟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草拟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四)草拟《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五)《公司章程》或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授权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经理层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行使公司董事会
授予的职权。授权事项与经理层成员存在关联关系的,该成
员应当主动回避。对须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须经
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决策。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应当听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相关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经理层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在授权
范围内,经理层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授权事项进行调整和细
化。在授权事项按规定决策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董事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授权事项,
并有权监督经理层的决策过程及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经理层应当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
的原则,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忠实勤勉从事经营管
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因超越授权范围开展经营管理
活动,应当及时整改,如因不当行为导致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
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有冲突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