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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气体停留时间流程
1. 广东省地方环境行政部门会对气体污染物适用较严格标准,并设定最高停留时间,单位时间内受到污染物的暴露时间需要小于等于最高停留时间;
2. 如果污染物的最高停留时间太短,环境影响评价的主管部门可以对比不同的环境保护措施,然后根据不同的技术措施修改气体最高停留时间;
3. 如果污染物的最高停留时间过长,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更严格的技术控制和更有效的污染资源管理,减少污染物暴漏时间;
4. 如果污染物环境质量指标达不到所设定的最低停留时间,环境管理部门可以对污染企业实施更严格的环境监管,并依据《环境污染防治法》实行行政处罚或罚款处理。
1. 根据《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为了防止工业排气中的有害气体影响外界环境,广东省规定了各类有害气体的最高停留时间。
2. 对一氧化碳,最高停留时间规定为8小时;对亚硝酸盐,最高停留时间规定为7小时;对变态氨氮,最高停留时间规定为6.5小时;对二氧化硫,最高停留时间规定为6小时,等等。
3. 除此之外,广东省根据国家卫生和职业安全要求,还对非化学气体有害物相关数值,如噪声、火焰毒气等进行了规定,以保障公众的安全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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