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型大额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试行).docx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PAGE
PAGE 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自主型大额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自主性型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工作,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贯彻“风险为本”工作理念,通过评估产品洗钱风险、业务流程风险点,识别高风险业务领域,建立自主型大额和可疑交易指标(以下简称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流程和管理体系。
第三条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风险为本、有效识别原则。
第四条 各级机构应对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书面资料及电子资料由报送该资料的各级机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章 大额和可疑交易认定标准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产品洗钱风险评估结果、业务模式调整、市场风险波动、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变化、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案例等情况,适时调整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工作重点,完善监测指标,并经公司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来源包括系统自动监测和人工自主识别两种方式。
第八条 大额交易指标包括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交易一方(非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款、现金支取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第九条 可疑交易指标分为一般可疑交易指标和重大可疑交易指标。其中,重大可疑交易指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指标。
第十条 通过系统自动监测的一般可疑交易指标包括下列交易或者行为:
(一)在保单生效前申请退保,且批退资金累计达2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
(二)在保单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或保费到账后30个工作日内要求将批退资金支付第三人账户且批退资金数额达到2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
(三)变更保险合同权利人主体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批退、给付类业务,且批退、给付资金达2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
(四)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且金额达2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
(五)同一投保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及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及以上的交易行为且累计交易金额达到2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
(六)大额交易发生批退,且金额达2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
第十一条 通过人工自主识别的一般可疑交易指标包括下列交易或者行为:
(一)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存在以下情形:
1.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发现客户身份证件为虚假、伪造的;
2.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4.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存在其他重大可疑行为;
5.有意隐瞒有关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实际受益人的。
(二)将批退、给付或理赔资金支付到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
(三)超额缴纳保费金额达2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并随即要求将资金返还到非缴费账户的; (四)没有合理的原因,坚持要求使用现金支付批退资金且达到2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
(五)以重复投保名义要求退保,且批退资金达到2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
(六)虚构保险标的投保的。
第十二条 重大可疑交易指标中,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十三条 通过系统自动监测的重大可疑交易指标包括下列交易或者行为:
承保、理赔、资金系统中关系人信息与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名单所列组织或人员信息匹配成功。
第十四条 通过人工自主识别的重大可疑交易指标包括下列交易或者行为:
(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