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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盂县恒泰常顺煤业有限公司综合机械化采煤升级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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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盂县恒泰常顺煤业有限公司

综合机械化采煤升级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KYYP-2012-021

忻州市康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PAGE1页共116页

1总论

1.1项目背景

盂县常顺煤矿位于阳泉市盂县县城西南10km的南娄镇长沟村附近,隶属南娄镇管辖。

根据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文件晋煤重组办发[2009]52号文件《关于阳泉、盂县、郊区、平定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部分)的批复》,该矿为单独保留矿井,整合后的生产能力仍为90万吨/年。企业名称变更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盂县恒泰常顺煤业有限公司,采矿证号C1400002009121220046152,开采8#-15#煤层。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晋煤行发[2006]638号《关于盂县跃进煤矿五号井等两座矿井进行综合机械化采煤升级改造的批复》,同意原盂县常顺煤矿(原常顺三坑口)进行综合机械化采煤升级改造,生产规模由原来的21万吨/年扩建为90万吨/年。

山西省煤炭地质公司编制了《山西省盂县煤矿机械化采煤升级改造矿井地质报告》,2008年10月18日经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晋煤规发[2008]907号文件予以批复。

太原市明仕达煤炭设计有限公司编制了《山西省盂县常顺煤矿综合机械化采煤升级改造初步设计》,2008年6月经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晋煤办基发[2008]564号文件予以批复。具备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盂县恒泰常顺煤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2日委托忻州市康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盂县恒泰常顺煤业有限公司综合机械化采煤升级改造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1.2评价依据

1.2.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69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

《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

《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4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47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4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49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51号);

《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1]1499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规定》(晋煤劳发[2011]1516号);

《山西省煤炭厅关于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补充通知》(晋煤劳发[2012]600号);

1.2.2技术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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