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ppt

发布:2016-04-28约7.52千字共51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证 据 --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有关证据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与行政处罚证据相关的概念 证据材料 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均可称之为证据材料。 证据力(证据能力) 证据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这种资格和条件,包括证人证言的资格和条件,各种证据来源的程序和运用主体是否合法等。 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功能,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行政处罚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三性”) 客观性(真实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用以证明某种事实的证据一定是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留下来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一定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作用。 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在收集和提供的主体上、收集程序上、制作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证据的种类 证据包括 书 证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案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特点:1、书证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的内容容易被理解 3、书证的客观性较强 物 证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特点:1、物证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或者内在属性起证明作用。 2、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3、物证只能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 4、物证具有依赖性。 证 人 证 言 证人证言 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行政执法人员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有两个基本法律属性:一是所有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自然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二是证人的陈述应限于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包括证人亲眼看到、亲耳听到的事情和能够说明来源的听人转述的事情。与案件无关的事实,道听途说的情况,不能说明来源的听人转述的事情,个人的猜测、分析和判断,都不能作为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特点:1、当事人能够完整地说明整个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情况。 2、当事人的陈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存储的信息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证据。 电子数据主要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 特点:1、直观、形象。 2、能够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 3、容易被篡改。 鉴 定 意 见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违法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特点:1、专业性强。 2、要式性强。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了解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或者为了发现、收集、核实相关的证据,在对与案件相关的场所、物品、文件等进行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书证的一种,是指办案人员在检查、制止违法行为时当场所作的记录。 无论是勘验笔录,还是现场笔录,均应由办案人员依法制作。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三点不同 (1)制作目的不同。 (2)制作时间不同。 (3)内容不同。 在实践中,使用现场笔录的情况较多,没有对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进行严格区分。需要特别明确的是,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属于同类但使用条件不完全相同的证据。 证据的分类 (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这是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作出的划分。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不同来源,决定了原始证据较传来证据更为可靠,有着更强的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和提供方式的不同,证据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与言词证据相比,实物证据具有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的特点。在办案过程中,应把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结合起来使用,相互印证,相互补充,最终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是某一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 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直接证据。 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间接证据。 (四)违法证据和不违法证据 违法证据,是指能够证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