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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矿职业卫生示范矿井建设基本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PDF

发布:2018-02-16约4.92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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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河南煤矿职业卫生示范矿井建设基本要求 一、责任体系 1.机构健全。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设置或者 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2 名专职职业卫生管 理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 测人员。 2.计划科学。科学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实 施方案、职业健康监护计划。 3.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健全以矿井主要负责人为职业病危害 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职业病危害治理责任体系、以总工程师为核心 的职业病危害治理技术管理体系、以职业病发病率为核心指标的 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73 号令规定的十一种 制度及相关制度,制度要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4.培训合格。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符合 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培训符合规定。劳动者上岗前、 转岗前、在岗期间的培训符合规定。 5.经费可靠。职业卫生示范矿井建设费用从安全费用中列 支,设立专项费用使用台帐,严格管理,专款专用;费用不足的, 集团公司予以统筹解决,保证示范矿井建设按需投入。 二、基础管理 1 6.档案齐全。煤矿应当建立健全 73 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的企 业职业卫生档案。各种档案格式、内容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标 准规定。有关档案管理可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职业卫 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并结合煤矿实 际情况进行完善。 7.告知规范。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作 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 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将上岗前、在岗期间 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检测评价结果如 实告知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告知格式、内容要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可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 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 号)进 行完善。 8.问题登记建档。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建设期间治理措施效果检测资料、检查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存入 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问题登记建档要符合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方 面的规定。 9.申报材料完整。每次申领、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申 报的文件、资料齐全完整。要符合 73 号令和《河南煤矿安全监 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豫 煤安监二函„2015‟41 号)要求。 10.建设项目资料完整。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管理资料可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 2 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完善。 11.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 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 )规定进行管理。 三、健康监护 12.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 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3.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有职业禁忌的 人员、未成年工、孕期及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相关职业危害的作 业。 14.劳动者离开煤矿时,煤矿如实、无偿提供劳动者个人职 业健康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上签章。 15.职业健康检查周期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和73 号令的规定,并能够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或结果,采取相应的 处理措施。 16.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劳动者职 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资料。档案管理可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并结 合煤矿实际情况进行完善。 17.职业病诊断及采取措施符合国家规定。必须建立相关台 账并记入劳动者个人健康档案。 四、现场管理 18.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 3 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9.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 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内容格式可参照《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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