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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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预案之事前认可意见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通过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张天伟、李科、谢崇宁、丁剑平合计持有的深圳市诚亿自
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亿自动化”)100%股权,以及齐秉春、吴海波、
丁剑平、李红竞、刘文浩、东莞市金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深圳健和誉健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广东新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宇智能”)100%股权,并向不超过5名(含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材料,听取了相关人员
对该事项的报告,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现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如下:
1、本次交易的实施,有助于公司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规模,提升公司市场
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方案及拟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
1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
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之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
页】
独立董事签字:
乔吉海 耿成轩 朱华
年 月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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