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人防办服务告知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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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防办服务告知单
一、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三)《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5号)(四)《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价房〔2003〕258号)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规范、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行政审批事项:
(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查(包括竣工验收)
(二)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三)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审批
(四)拆除、改造人防工程审批
三、办理程序:
(一)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查
第一环节:项目报建
1、建设单位在规划方案审批后7日内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提交以下材料:(1)《新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一份;(2)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还);(3)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还);(4)刻录与规划部门批准一致的总平面图CAD文件和项目各单体建筑的底层平面、标准层平面、立面、剖面CAD文件的光盘;(5)建设项目如涉及人防工程拆除,提交拆除人防工程的审批文件;(6)项目并联办理人防办的审查意见以及申报单位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修建标准:(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2)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除第一项规定的外,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B级。(3)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4﹪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
3、办理流程:人防办窗口审核申报材料 → 核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 出具《新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通知书》(建设单位凭此文件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设计防空地下室施工图)。
4、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2个工作日办结。
第二环节: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
1、建设单位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送到有资质的审图单位审查合格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提交以下材料:(1)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通知书复印件;(2)人防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全套图纸和《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案》;(3)人防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和审查最终意见以及设计院审查意见回复、设计变更原件;(4)刻录全套人防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和审查最终意见、设计院审查意见回复和设计变更的光盘。
2、办理流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图纸→ 人防办窗口审核申报材料 → 出具《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查意见书》、与人防办签订《合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责任书》(建设单位凭此文件办理地面单体建筑规划许可证副本)。
3、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2个工作日办结。
第三环节: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监督
1、建设单位在防空地下室开工建设前到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以下材料:(1)《合肥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一式四份;(2)参建各单位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任命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2、办理流程:人防质监站审核申报材料 → 质量监督注册 →首次质量监督交底 → 施工阶段质量监督 → 竣工验收合格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注:防空地下室必须同步完成防护设备安装。建设单位从在皖备案经营销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企业中自主选择防护设备,详情请登录安徽省人防网站 (),在“人防定点企业展示”中查询企业名单,在“公示公告”中查询防护设备信息价,防护设备采购合同及时到人防质监站备案。
第四环节:竣工备案
1、建设单位取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之日起15日内,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提交以下材料:(1)人防工程管理资料;(2)人防工程竣工图纸资料;(3)人防工程技术与质量控制资料(备案材料详细目录,请登录市人防办网站查阅办事指南)。
2、办理流程:人防办窗口审核申报材料 → 出具《人民防空工程专项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凭此文件办理地面单体建筑综合验收)。
3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2个工作日办结。
(二)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建筑单体:
(1)建设单位或个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按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报建材料要求,提交第(2)至第(6)项材料和《新建民用建筑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申请书》一份。
(2)收费标准:人防易地建设费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价,每平方米1800元。
(3)办理流程:人防办窗口审核申报材料 → 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 核定缴费金额 → 缴纳人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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