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ppt
电子商务法律规制概述一、我国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制度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和手段的改变使所有的信息包括电子商务各方的身份、交易场所、交易权限、交易流程、交易状态等等,都以电子信息的形式出现和传输,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如:网络平安、电子认证、隐私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关税和税收、电子支付、网络内容管理、管辖权、赔偿等等,上述法律问题和法律领域也正是电子商务立法体系应有的组成局部。二、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的任务1、为电子商务开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2、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平安3、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
三、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观念障碍1、传统法律的国家性与电子商务全球性之间的冲突;2、政府的主动监管与电子商务自发性之间的冲突;3、传统法律的实体要求与电子商务虚拟化之间的冲突;四、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障碍1、司法管辖和准据法2、电子合同3、电子交易平安4、身份认证5、知识产权6、个人隐私问题
五、对我国未来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1、《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方面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将视听资料明确规定为法定的证据之一。而视听资料是利用录音、录像等反映了形象和声音以及电子存储的数据来证明案件及实事的证据。所以,一般来说,可以将电子资料归入视听资料,以作为中国法律认可的证据之一。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区分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实事的根据。也就是说,如果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相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实,那么就可以认定其效力,其他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而在电子商务过程中,相关书证往往也是电子资料,所以以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结合作为证据的价值判断在电子商务中有一定的困难,有必要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中建立一套更适用的电子资料审查制度,如审查电子资料的来源,包括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过程等,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电子资料之间的相互印证性,尤其可以考虑有无第三方、认证机构、网络提供商提供的电子证据。
如《广东对外贸易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规定,对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以电子数据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此外,为突出网络时代通过仲裁等灵活的方式解决争议的优势,可以相应的修改《仲裁法》,使仲裁突破以往的书面形式,使仲裁制度有利于解决网上纠纷。例如,可以规定当事人之间以文书、电函、或其他方式通信〔包括电子文件而有书面纪录的〕,足以认为具备仲裁合意的,视为仲裁协议成立。2、《合同法》方面对于电子签名的效力是否可以与一般的签字盖章等同的问题,该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所以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确认。我认为可以参照《联合国电子示范法》的有关规定:“签名,法律要求某人签名时,该要求对于数据信息而言得到满足,如果使用一种方法以证明该人的身份和说明该人对数据信息中内容的许可,且在考虑了所有情况,包括有关协议后,该法对于该数据信息产生或交换目的而言是适当而可靠的。”对于邀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合同法》规定,邀约可以撤回,撤回邀约的通知应当在邀约到达受邀约人或者与邀约同时到达受邀约人。
而在电子商务中,合同订立的过程,邀约承诺一经发出,立刻通过网络进入邀约人或受邀约人的计算机系统。因此在电子商务中,邀约、承诺的撤回、撤销一般非常困难。我认为,考虑到中国传统人们已经形成了习惯的交易方式,可以规定:a.被邀约人应给与邀约方反悔的时间〔由法律具体规定〕,此时期能够撤销邀约;b.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只要该行为不会造成对方的任何损失或不便,并得到对方的许可,邀约或承诺就可以撤回。3、《刑法》方面电子商务及网络技术的开展产生了许多新的计算机犯罪的种类,及时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认定并提出具体的制裁措施才能有效的打击并威慑计算机犯罪。所以,有必要在刑法的修订中,增加一些新的计算机犯罪的类型,例如,盗用客户网上支付账户的犯罪、伪造并使用网上支付账户的犯罪、盗用客户电子商务身份证进行诈骗的犯罪、侵犯电子商务秘密的犯罪、以不正当方法从自动取款机设备或收费设备取得他人财物的欺诈罪等。此外,还可以将电磁纪录增列为盗窃罪的客体加以保护。
4、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方面的专门立法。我认为,中国应制定与电子商务开展密不可分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以“计算机网络通讯记录与电子签名效力确实认”、“电子鉴别技术的选定及其平安标准”、“认证机构确实立及其权利义务”等电子商务的根本方面为结构来制定。此外,还要根据电子商务的开展,来不断制定新的法律或修订已有的法律,从而构建中国未来的电子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