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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行政起诉状.doc

发布:2017-08-16约1.6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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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行政起诉状 商标异议行政起诉状 委托人: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第三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地址: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所作商评字(2014)第xxx号《关于第xxx号xxx商标异议复审/争议裁定书》;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由: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异议复审/争议裁定。 事实和理由: 2014年X月X日,被告作出商评字(2014)第XXX号《关于第XXX号XXX商标异议复审/争议裁定书》(以下简称被诉裁定),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被告在被诉裁定中认定第XXX号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原告的异议复审理由并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上述裁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的起诉理由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是针对原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XXX商标的恶意抢先注册,其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1、关于原告及其XXX品牌产品简要介绍 原告事实上是XXX的经营者,企业成立于1997年,主要经营果汁、碳酸类饮料产品,如今已在饮料生产行业内初具规模。 现企业厂区内建有现代化厂房8000多平方米,拥有瑞士FROM、日本三菱、合肥中晨、廊坊百冠等知名品牌生产线,年生产能力6万吨,产品远销东北内蒙各省。目前有常年合作客户200多家,且数量以迅猛的势头不断增长。 XXX是原告企业产品品牌之一,自2009年推出品牌系列饮品之后,便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和一致好评。 2、关于第三人对于原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XXX商标的恶意抢注行为 原告对于XXX品牌产品的推广和宣传时间明显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本案第三人必定是因看到了原告XXX品牌产品的受消费者欢迎程度,所以趁着原告还尚未将XXX商标申请注册在第X类的XX,抢先将这一品牌申请注册在自己名下,其行为明显构成抢注。 事实上,由第三人的企业名称XXX可以知晓,第三人也是饮品经营者,与原告可以说是同行业竞争者。那么在这一背景情况下,其在相同商品上申请了一件与原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XXX商标相同的被异议商标,这绝不是偶然的巧合,必定是实施抢注的结果。 3、本案第三人具有惯常的抄袭抢注第XX类XX上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 原告经过对第三人名下的商标注册信息查询获知,本案第三人曾经在第XX类相关商品上抄袭抢注过多件他人知名商标,如:健力宝、雪花、脉动等等。 上述商标均已无效,通过这些第三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就可以看出,其具有惯常的抄袭抢注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性。这也就不难解释,第三人对于原告在先的XXX商标同样是恶意抢注之行为。 再者,从第三人的企业名称观察,其商号是XX,而XX则是卫生陶瓷行业内的中国驰名商标,其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商号,可以见得其具有利用驰名商标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和嫌疑。 从上述事实情况观察,第三人具有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包括本案原告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综合以上,本案被异议商标显然构成对原告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不应被核准注册。 基于以上的理由,原告认为,被告做出的商评字(2014)第XXX号《关于第XXX号XXX商标异议复审/争议裁定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在此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最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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