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0字经济犯罪刑事起诉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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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字经济犯罪刑事起诉书
1900字经济犯罪刑事起诉书
XX省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诉起字(1998)第1号
被告人褚XX,男,70岁,汉族,高中文化,XX省XX县人,身份证号(略),原系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XX职工宿舍。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1997年2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本院决定逮捕,7月10日由XX省公安厅执行逮捕。现关押于XX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XX,男,45岁,汉族,大专文化,XX省X县人,身份证号(略),原系XX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XX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1997年8月8日本院决定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XX省公安厅分别实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XX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XX,男,57岁,汉族,研究生文化,XX省X县人,身份证号(略),原系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总裁,住XX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1997年8月8日本院决定拘留,同年8月
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XX省公安厅分别实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褚XX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XX、乔XX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褚XX、罗XX、乔XX共同贪污
1991年至1994年,XX卷烟厂在下属的XX贸易发展公司(简称XX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5美元。褚XX指示罗XX将该款截流到XX卷烟厂和XX公司账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1995年6月,褚XX与罗XX、乔XX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多万美元进行私分。褚XX决定自己要100万美元,给罗XX、乔XX每人6070万美元,XX公司总经理盛XX(在逃)、XX公司副总经理刘XX(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并把钱存放在XX国商人XX的账户上。1995年7月15日,罗XX身带由褚XX签字的4份授权委托书,向盛XX、刘XX转达了褚XX的旨意,盛XX、刘XX二人同意要钱。罗XX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了转款数额,褚XX为174万美元,罗XX为681061美元,乔XX为68万美元,盛XX和刘XX45万美元。罗XX将填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收集整理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XX要的收款银行帐号交给盛XX,叫盛XX立即办理。7月19日,盛XX将3551061美元转到了XX国商人XX的帐号上。罗XX返回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告了褚XX、乔XX。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扣押。
二、被告人褚XX贪污
1995年11月中旬,褚XX指示罗XX将XX公司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500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褚XX决定自己要1160多万美元,并拿给罗XX一个钟XX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帐号,叫罗XX把钱转存到该账户。罗XX在褚XX给的收款帐号上注明1156万美元,连同褚XX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找到XX公司总经理盛XX,叫盛XX立即办理。1996年1月23日,钟XX提供给褚XX的账户上收到了1156万美元。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追缴。
三、被告人褚XX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1995年8月至1998年4月, XX市公安局和本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先后在XX省XX、 XX市和XX省XX市等地,扣押了褚XX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详见附表)。对此,褚XX能说明其合法收入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其余财产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褚XX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及照片予以证实。被告人褚XX、罗XX、乔XX以作了供述和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褚XX、罗XX、乔XX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公款3551061美元,褚XX还单独贪污公款1156万美元;褚XX共计贪污公款1330万美元,罗XX贪污公款681061美元,乔XX贪污公款68万美元。褚XX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为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差额巨大。褚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项、第39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罗XX、乔XX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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