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0字劳动仲裁申诉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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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0字劳动仲裁申诉书
1560字劳动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女,1967年6月28日出生,住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岸农业总公司集体宿舍,身份证号电话被诉人:珠海经济特区嘉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金湾区三灶镇安基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戴畅海,职务: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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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被诉人支付申诉人:
1、从2012年7月起至2013年2月止共9个月的月工资低于珠海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补偿金8192元;
2、支付应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1个月两倍工资18151元;
3、支付工作两年的经济补偿金2个月的平均工资3300.18元。
三项合计29643.18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11年4月入职被诉人塑料厂任喷涂工,劳动工资以计件形式计付,前14两个月的工资尚正常。从2012年6月份起至2013年2月的九个月的工资合计为4232元,月平均工资为470元,比市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少910元。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申诉人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6月份235元+7月份969元+8月份1180元+9月份1201元+10月份1379元+11月份535元+12月份796元+2013年1月份796元+2月份1098元,九个月合计为8189元。
申诉人自2011年4月入职至2012年3月31日满1年还未签劳动合同,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是属于应以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情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之日起至双方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止,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自应当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而未签订之日超过11个月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仅计算11个月。根据该规定,从2012年4月1日起至2013年3月1日共11个月,申诉人计得被诉人该补偿:11个月[(29764元+8189元)23个月]=18151.00元。(注:29643.18元为23个月的总工资,8192是该补最低工资)
申诉人2012年6月工资为1145元;7月为411元;8月为200元;9月为179元;10月为1元;11月为845元;12月拖欠不发,2013年1月发1169元;2月份为282元。由于申诉人的工资连续9个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未补足,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2012年12月份几百元工资拖到2013年1月31日才发,亦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而2013年2月份,被诉人没有安排申诉人的工作已实际解除了申诉人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式:2个月[(29643.18+8192)23个月]=3300.18元。
综上三项合计为29643.18元。恳请裁决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具状人:
2013年8月14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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