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风生态商务区规划建设管理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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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生态商务区规划建设管理导则
(修订本)
(试行)
长风生态商务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09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体原则 1
第二章 功能布局 3
第三章 全生命周期管理 5
第四章 建筑设计和景观控制 7
第五章 交通组织 10
第六章 地下空间开发 11
第七章 信息化建设 13
第八章 建筑节能和景观照明 15
第九章 协调管理 17
第十章 其它 18
第一章 总体原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为了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指导建筑设计,促进开发协调有序进行,确保地块开发符合上海普陀并购金融集聚区和云岭东路并购金融一条街各项功能的落实,把长风生态商务区打造成景观功能、经济功能、文化功能和谐统一的上海城市新名片,根据“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要求,结合长风生态商务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制定依据)国家及政府部门有关规划建设的各项法规和规定,均应依照执行,本导则一般不再列举。各个地块和建设项目的功能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批准的》导则适用于平方公里范围内各项新建及改扩)建工程。重要节点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专家,以确保实施的效果。
第七条(功能布局)
1、1号、2号、3-A、3-D、4号、5-B、7-A、7B、10号为新建办公娱乐商业性质地块;3-B,3-C、11-A南地块可由所在单位按统一规划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开发建设研发中心或科技园区,或根据控详规划新建项目。
2、11-B地块为教卫体公建配套区。
3、6-B、7-C、8号、9号、11-A北为新建居住区地块。
4、1号地块和2号地块是长风生态商务区核心区域。除建设甲级办公楼外,根据长风生态商务区功能布局,1号地块应建设一座五星级酒店和中高档大型商业设施,2号地块应建设一座五星级酒店及大型商业娱乐中心。
5、为确保长风生态商务区的功能落地,3-A、3-D、4-C、5-B、10号(南、北)地块应以引入集团金控中心、投资企业总部、财务结算中心、科创企业研发中心、新引进企业总部为主,建设适合企业总部入住的甲级办公楼、会展中心及其配套服务设施。将根据需要编写本导则的附则,进一步明确各地块开发项目的功能要求,作为地块出让前置条件和地块受让后规划设计的依据。
6、同普路、泸定路交汇处相关地块结合住宅集中建设配套社区商业服务中心。
7、云岭东路为长风生态商务区内部主要干道,其南北两侧商办地块是云岭东路并购金融一条街核心区域,该区域应具备商务配套服务业、社区商业相关功能,适当增强适应白领需求的大众型餐饮、娱乐相关功能。北侧居住区沿街建筑应按酒店式公寓要求设计建设。
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八条 2016年10月1日之后出让的商办地块,办公物业持有比例不低于 40% ,且持有年限不少于 20年 ,持有年限内不得分割转让;商业物业整体持有,持有年限内不得分割转让。持有年限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算。
第九条 项目建成后,地块内商业须整体持有、不可分割、统一招商运营。办公部分登记最小单位为:500平方米,销售最小单位为:500平方米;其他登记和销售等要求:多层办公整幢销售。
第十条 要求税收落地上海市普陀区。土地出让后受让人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启动关联企业的注册和迁移工作。确保土地交付后第一年,项目单位产税标准不低于2000元/平方米/年(产税为普陀区总税数,不含施工税、销售税,产税企业宜为新注册企业或外省迁入企业);第三年后单元产税标准不低于3000元/平方米/年;办理房地产权证时项目单位产税标准不低于4000元/平方米/年。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后受让人初始办公自持率为80%。(1)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单位产税全部达标,自持率可降至40%,剩余部分可自行销售;(2)土地交付后第一年、第三年后单位产税均达标,但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单位产税未达标,自持率可降至60%,剩余部分可自行销售;(3)土地交付后第一年单位产税达标,但其后均未能达标,办理房地产权证时自持率可降至70%,剩余部分可自行销售。
长风生态商务区管委会办公室作为监管主体,负责对园区内项目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组织实施监管、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四章 建筑设计和景观控制
第十二条(建筑风格)
1、整体建筑风格以富有时代感的现代建筑风格为主。
2、努力吸收和运用国内外城市规划建设中的新技术、新成果、新理念、新经验,鼓励采用具有标志性、原创性的建筑设计方案。
3、要妥善处理好整体规划、建筑组群、建筑单体之间的关系,在执行《控详规划》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做到总体协调、同中有异、特色鲜明。
4、 各建设项目的总体方案原则上要统一设计,一次报批。分期开发的地块和建设项目,在建筑风格、空间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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