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裁判规则研究.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股东派生诉讼裁判规则研究
金剑锋(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现代公司法中,强化公司董事会的地位,赋予董事会广泛权力,以使其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时快速灵活地适应复杂和多变的市场需要。随着董事会核心地位的确立,如何防止公司高管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成为公司实践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赋予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就是约束和监督董事会职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重构公司的治理结构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因此,本文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股东派生诉讼的含义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利益受到控制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者第三人的侵害,而公司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法律赋予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代表公司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我国最早承认股东派生诉讼是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控制合营企业的外方与卖方有利害关系,合营企业的中方以谁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的复函》,该复函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首开先河,并突破了民事诉讼对间接法律关系保护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的性质不同,其适用的程序规则和法律救济措施不同,对这两种诉讼进行划分具有实践上的意义。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主要区别:1.两种诉讼的性质不同。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自己的利益提起的诉讼,诉讼的结果直接归于股东,因而,诉权的本质是一种自益权;而股东派生诉讼是股东为公司的利益提起的诉讼,诉讼的结果直接归于公司,因而,诉权的本质是一种共益权。2.提起诉讼的原因不同。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原因,主要是公司侵犯了股东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权利,或者是侵犯了与股东股份相关的权利;而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因,主要是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董事、高管人员违反诚信义务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股东派生诉讼的适用范围
股东派生诉讼只能针对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而提起,并不是任何导致公司利益损害的行为均可提起派生诉讼。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适用范围主要是:1.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而公司如果对违法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不予追究,则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对违法行为人提起派生诉讼。2.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均具有约束力,他们在代表或者代理公司时负有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的义务。如果违反公司章程,造成公司损害的,股东可以提起派生诉讼,要求侵权人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3.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和受托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一旦违反法定义务并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公司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起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的条件
公司法规定少数股东代表公司对侵害公司利益的人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允许股东无条件地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则公司将会面临大量诉讼的困扰而很难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因此,应当对股东派生诉讼的条件作出规定,防止股东滥用派生诉讼的权利。
(一)原告的主体资格
股东派生诉讼是由股东发动的代表公司向被告主张权利,其诉权来源于公司,原告必然是股东。股东有权代表公司主张诉权,但是并非任何股东都可以提起派生诉讼。为了防止出现滥诉的情况,公司法规定了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
1.持股比例的限制。持股比例的限制,既能使原告股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又能防止原告滥用诉权。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一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2.持股期限的限制。原告股东资格的限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当时股份持有规则”,即派生诉讼的原告必须在其所提起诉讼的侵权行为发生时即为股东,并且自此以后一直是股东。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采用“持股期限规则”,即要求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必须在其起诉之前持有公司股份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董事责任发生的当时是否为公司的股东在所不问。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持股期限规则”。
3.洁手规则。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应当对董事的违法行为没有赞成、批准或者默认。如果董事的违法行为发生以后,股东已经赞成、同意或者批准了该种行为,则其因为欠缺“纯洁的手”而丧失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4.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股东派生诉讼的结果间接涉及到原告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之间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其他股东没有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案件审理。但是在开庭审理之前,如果其他股东要求参加股东派生诉讼,应予准许。
(二)被告的主体资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