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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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Technical Direction rule
Secondary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in Hefei
1 总则
1.1 目的和意义
为了配合《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和《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合肥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保证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用户的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特制定本技术导则。
1. 2 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监督管理的建设要求、技术要求、环境要求及验收规则。
适用于本市及所属县、镇行政区域范围。
1. 3 基本要求
二次供水设计应满足合肥市供水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次供水设计时应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进行供水方案咨询。
二次供水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1. 4 引用主要标准、规范和法规(现行)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200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1997)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1-1990)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
《气压给水设计规范》(CECS 76-1995)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199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9)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国家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
《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2007、1)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07、4)
2 设计要求
2.1 系统设计要求
2.1.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高层建筑,凡楼顶面层高超过16米的建筑(住宅小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都应设计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楼顶面层高以底层的室内地坪算起)
2.1.2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2.1.3 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
2.1.4 如果小区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和二次供水设施加压供水两种方式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不得影响直供水管网供水。
2.1.5 水泵机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采取减震防噪声措施,小区独立设置的水泵房,宜靠近用水大户;水泵机组的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要求。民用建筑物内设置的水泵机组,宜设在吸水池的侧面或下方, 其运行的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10070)的规定。
2.1.6 二次供水工程应采用节能型供水设备和供水方式。
2.1.7 新建住宅工程应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设计。
2.1.8 住宅户水表应安装在公共楼梯道内或其他室内公共建筑空间内,并采取防冻措施。宜选择避风、向阳、光线较好的地方。
2.1.9 通往住宅户的立管应根据对供水压力的不同要求,按照水压低区、水压中区和水压高区等不同分区分别设置。住宅立管的口径应根据住宅户的用水量确定。
2.1.10 新建住宅设计时应将通往住宅户的立管设置在专用的管廊内,已建住宅在进行水表出户改造时,应设置在住宅公共楼梯道或其他公共场地,必须采取可靠的保暖措施。
2.2 泵房设计要求
2.2.1 给水泵必须设置独立的备用泵,备用泵应和主泵同型号,同时应设计为自动切换、交替运行。
2.2.2 二次供水必须具有稳定可靠的消毒、防倒流等防污染措施。
防倒流措施可采用空气隔断和倒流防止器等方式。采用倒流防止器的,应选择低阻力倒流防止器,倒流防止器应符合《倒流防止器》(CJ/T160) 的行业标准。
2.2.3 水泵基础设计应高出地面,不得小于10cm。
2.2.4 泵房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泵房通风、排水。
2.2.5 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止回阀和阀门 (符合多功能阀安装条件的出水管, 可用多功能阀取代止回阀和阀门),并应有防水锤压力的措施。
2.2.6 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冻、防曝晒措施,高位水箱(池)间应设置防雷击装置。
2.2.7 给水系统设高(中)位水箱时,水箱容积应不超过36小时的生活用水量,水泵的出水量应满足该系统最大时用水量。当水箱容积较大,用水量较均匀时,水泵的出水量应满足该系统平均时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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