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核电厂全生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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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目 录
总 则
安全目标
安全责任
安全监督
安全规程
安全评估
事故预防和应急
安全教育
安全活动
安全文化
安全奖惩
附 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核电厂安全运行,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保护环境,保护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核电厂特点,用
于规定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的运行核电厂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核电厂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核电
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的安全运行负有全面的责任。
集团公司对所管理的核电厂行使安全监督权,对核电厂的安全运行负有领导责任。
核电厂应建立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
生产监督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制。
核电厂应依据国家法规、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
定制定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程和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经验反馈适时修订。
第七条 核电厂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目标
集团公司核电厂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核电厂安全运
行,预防核事故,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集团公司所管理的核电厂安全生产目标为: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国际核事件分级表中二级及以上事件;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5.不发生人员超剂量限值事故;
6.不发生放射性物质超限值排放事故。
第十条 核电厂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核电厂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国际核事件分级表中二级及以上事件;
2.部处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十一条 核电厂所属部处、班组可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具体安全生产目标,但不得低于上一级的安全生产目标。
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核电厂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十三条 核电厂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核电厂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主要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层层落实,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对核电厂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集团公司对核电厂承担连带责任。
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集团公司对核电厂、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十九条 核电厂设置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部处和班组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部处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1.监督核电厂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3.组织编制核电厂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单位、部门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保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4.监督核电厂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有关规程的考核和安全网活动。
5.参加和协助核电厂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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