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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过敏试验管理制度
一、总则
1、医护人员在使用药品前,应详细询问以往用药史,应用后有无过敏症状,
个人及家属有无药物过敏史或变态反应性疾病,并明示记载于病历(包括电子病
历)或医嘱处方上。
2、根据药物说明书,对于使用前要求做过敏试验的药物,必须做药物过敏
试验,试验结果记入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并于处方医嘱上显示;
药物过敏试验阳性者,禁用或慎用该试验药物。
3、不同药物过敏试验的方法按“药品说明书”或“临床用药须知”具体制
定。
4、在使用药物过程中,如发现皮疹、瘙痒、胸闷等过敏症状,应严密观察
或及时停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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