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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讲明朝法律制度.ppt

发布:2023-03-20约1.14万字共12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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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法规 1.茶法 明代茶有官茶与商茶之分,贮边易马曰官茶,主要用来换取邻邦的马匹,以充军备,实行于陕西汉中和四川地区,专设茶司以主其事;榷禁征得曰商茶,商茶主要是政府通过向茶户征收茶课和向商人征收引税,实行于江南地区。 第六十三页,共一百二十二页,2022年,8月28日 实行官茶的地区按一定比例收购,政府征购以外的余茶,允许商人持引贩卖,商人于产茶之地买茶,必须纳钱请引,无由引及茶引相离者或茶引不当者即为私荼。 第六十四页,共一百二十二页,2022年,8月28日 2.盐法 为加强对盐的官营专卖,洪武元年(1368)制定《盐引条例》,规定贩盐必须持有盐引,犯私盐者处绞刑,私犯持有军器者,处斩刑。 第六十五页,共一百二十二页,2022年,8月28日 洪武三十年(1397)《大明律》有“盐法”十二条规定,还附有七条盐法条例。规定: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带军器者加一等,拒捕者斩;凡妇人犯私盐,若丈夫或成年儿子知情,罪坐丈夫和儿子;凡买食私盐者,杖一百,因而货卖者杖一百,徒三年;官盐起运不经批验所,杖九十,押回重验;贩卖官盐不准盐、引分离,违者同私盐法。 第六十六页,共一百二十二页,2022年,8月28日 3.商税法 明代由于商业的发达,国家由开始的法无明规定任意征税到重视以法征税。 关税。即“通过税”,是指在商人必经交通要道设关卡,征收通过税。 第六十七页,共一百二十二页,2022年,8月28日 市税。明初市税基本按三十取一和“凡物不鬻于市者勿税”的原则征收,但到明仁宗洪熙元年(1425)施行钞法,商市从门摊向市肆发展,才课税于门肆门摊。 第六十八页,共一百二十二页,2022年,8月28日 舶税。明初对各国舶货免征舶,至明穆宗隆庆年间(1567-1572)弛海禁后,才实行舶税制。 第六十九页,共一百二十二页,2022年,8月28日 四、司法制度 第七十页,共一百二十二页,2022年,8月28日 (一)司法机关 明代中央司法机关设置发展了重要变化,主要体现在司法机关职掌的变化和名称的改异上。 第七十一页,共一百二十二页,2022年,8月28日 明朝中央司法机关为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刑部审判案件,都察院纠察,大理寺覆核驳正。 第七十二页,共一百二十二页,2022年,8月28日 宰相废除后,刑部地位提高,是中央主审机关,具体掌管中央与各省审判,即审理京师地区案件和文职官员案件,审核地方徒刑以上重案。代表皇帝去各地录囚,审理大狱。 第七十三页,共一百二十二页,2022年,8月28日 大理寺由唐宋时期的主审机关变为慎刑机关,掌驳正、审谳平反,一般不掌审判。对刑部和都察院审理的案件加以“驳正”,然后告成于天子而听之。 第七十四页,共一百二十二页,2022年,8月28日 都察院由唐宋御史台改名而来,称“风宪衙门”,职掌纠察。对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进行监督,对地方审判进行监督。经常由皇帝派遣巡按御史巡查各地,作为“钦差大臣”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力。 第七十五页,共一百二十二页,2022年,8月28日 明朝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法司的设置,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职权的分离和相互牵制的特点。其具体运作方式是,刑部有权处决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后,须将罪犯连同案件送大理寺覆核,再由刑部具奏行刑。流刑以上的重大要案的刑罚,或经三法司,或经九卿鞫讯,最后由皇帝裁定。 第七十六页,共一百二十二页,2022年,8月28日 地方司法机关仍与地方行政机关结合在一起,分为府、县二级,由知府、知县行政长官掌管狱讼。 省一级采用分立制,即省级专设提刑按察使司,其长官提刑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有权审理徒刑以下案件,徒以上案件须报送刑部,无权擅决。 第七十七页,共一百二十二页,2022年,8月28日 明朝还在州县里社设有“申明亭”,调处民事纠纷“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 申明亭虽不是正式审判机构,但带有地方基层司法组织的性质,起着申明教化、劝善惩恶的作用。 第七十八页,共一百二十二页,2022年,8月28日 设特务司法机构厂、卫组织。厂是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是锦衣卫,合称厂卫。 这些虽不是正式的司法机构,但被皇帝特许兼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专理“诏狱”和审判之权,它由宦官操纵,直接听命于皇帝。 第七十九页,共一百二十二页,2022年,8月28日 (二)诉讼制度 1.起诉方式 一是举劾、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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