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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物业服务合同
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自治区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委结合自治区实际,以内发改费字〔XX〕1029号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具体要求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二、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盟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并核发《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 企业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经交付使用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公寓、别墅等非普通住宅和商场、酒店、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三、各地可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平均成本、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可参考执行。各地应每三年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进行调整。 四、物业服务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 维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办公费用; 物业服务机构固定资产折旧;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业主共有的供热、供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供水加压、电梯运行费用列入物业成本,在制定物业费标准时一并考虑。中央空调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成本核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业主共有的楼道照明、路灯、地下车库照明、排污设施、消防设施、监控设施及其设施设备运行发生的费用依据实际支出,由业主在物业服务费用内分摊。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但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约定向委托单位提取代办服务费用, 但(来自:写论文网:内蒙古物业服务合同)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 七、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用房、公厕及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公共照明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用热除外。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所产生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八、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在保障交通畅通,不违反消防和安全规定的情况下,住宅小区内属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场地,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划定停车位,并按照停车位大小、车辆停放时间收取租赁费。具体收费标准、费用使用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无权出售住宅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地上停车位。 九、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的计费方式及违约责任。业主交纳的住宅物业服务费可委托商业银行进行代扣代缴,具体内容可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的计价单位为元/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月、季、年计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 月。未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十、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等级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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