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121-58(满足要求航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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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编 号:AC-121-58
咨询通告 颁发日期:2005 年3 月15 日
批 准 人:
标题: 合格的航材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121 部第121.363 条制定,目的是为航空
营运人控制在使用和维修中涉及的航材的合法性和适航性提出具体
要求和指导。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CCAR-121 部航空营运人除湿租以外的所有航
空器。
3. 撤销:
备用。
4.说明:
航空营运人在航空器的使用和维修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航材
的使用问题。使用合格的航材对保证航空安全和维护航空营运人的
合法利益都是非常重要的。合格的航材首先要是合法的航材,而航
材的合法性将涉及到国内、国外多部初始适航管理、持续适航管理
及双边/多边适航协议等众多法规和标准,在实际工作中给航空营运
人造成了困难,有的还因此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本文件可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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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航材 AC-121-58
方面为航空营运人帮助和指导,同时也是对航空营运人如何保证航
材的合格性方面的具体要求。
5.定义
5.1 民航总局批准的生产制造系统:指根据 CCAR-21 部批准的生产
系统,包括:
(1)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持有人;
(2)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持有人;
(3) 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型号合格证持有人;
(4) 生产许可证(PC)持有人。
5.2 民航总局批准的部件:指根据CCAR-21 部或CCAR-145 部,在民
航总局批准的生产系统制造的或在民航总局批准的维修单位维修
的,并符合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型号设计数据的部件。
5.3 民航总局认可的部件:指下述认可的装于型号审定产品的零部
件:
(1) 指根据 CCAR-21 部及双边适航协议,装于经型号认可的外
国航空产品上的零部件。
(2) 根据CCAR-145 部及有关维修合作安排或协议认可的维修单
位维修的零部件。
(3) 按照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指定方式进行的因设计或制
造原因导致的索赔修理或执行强制性改装的零部件。
(4) 航空器制造厂家确定的标准件(如螺母和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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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航空营运人根据民航总局批准的程序制造的用于自身维修
目的的零部件;
(6) 由民航总局授权的人员确定符合批准的型号设计数据的零
部件;
(7) 其他民航总局规定的情况。
5.4 标准件:指其制造符合确定的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的零件,
包括其设计、制造和统一标识要求。这些标准或规范必须是公开发
布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性资料中明确的。
5.5 原材料:指符合确定的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用于按照航空器
或其部件制造厂家提供的规范进行维修过程中的加工或辅助加工的
材料。这些标准或规范必须是公开发布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
家的持续适航文件中明确的。
5.6 新件:指没有使用时间或循环经历的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型号
审定过程中的审定要求经历或台架实验除外)。
5.7 航材: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所有航空器部件和原材料。
5.8 航材供应商:指向航空运人提供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
航空器部件任何单位和个人。航材供应商应当为经批准或认可的航
空器部件制造厂家、维修单位或者航材分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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