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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查新的必要性和应用场合.doc

发布:2016-12-23约2.31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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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查新的必要性和应用场合 专利侵权查新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专利保护法制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大量高含金量的专利技术进入市场。伴随着专利申请量、授权量的快速增长,我国已成为专利侵权案件的多发地区,且呈高发态势。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均在1300件以上。 专利纠纷案件中,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为主。知识产权纠纷的规模越来越大,索要的专利费和赔偿额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从传统产业到生物制药、芯片等高科技产业,纠纷涉及的产业和部门越来越多,发生越来越频繁,手段越来越隐蔽——专利往往隐藏在标准和技术壁垒之后发挥作用,外国企业往往结成产业同盟对我国整个行业或主导企业提起诉讼。 在这些侵权案件中,除故意侵权外,有许多案件属非故意侵权,即因企业专利意识不强,实施前未进行专利检索而致。 另一方面,一些专利权人尤其是国外专利权人靠专利获得市场垄断地位,无视专利地域性原则和权利穷竭规则,无端拒绝许可,设定畸高许可费,攫取超额垄断利润。 因此,企业一旦遭遇专利侵权之诉,应当积极应诉,把那些非必要专利、重复专利、失效专利等挖掘区分出来,或者反诉专利无效。 一旦获得法院的支持,专利侵权之诉将被全盘推翻。美国的司法实践经验显示,除了和解、驳回、撤诉的情况以外,美国专利侵权案件约有46%以专利无效结案;剩余的案件中,约有一半会被裁定不侵权。 专利侵权纠纷的高发,已经引起了国家产业、科研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例如,自2005年 5月1日起施行的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表明,专利侵权检索与分析不仅是企业的自觉需求,同时也正在逐渐被纳入政府管理的重要内容。 专利侵权查新应用场合 1)产品制造 根据《专利法》规定,企业实施产品制造环节中,下列行为将被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故有必要事先向有资质的查新机构申请防止专利侵权查新。 直接侵犯专利权行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前提下,生产、加工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制造专利产品),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这一产品时,都不得使用该外观设计,否则就构成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 间接侵犯专利权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零部件,或者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器、设备等。 2)产品销售 企业实施产品销售环节中,下列行为将被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故有必要事先向有资质的查新机构申请防止侵权查新。 2000 年修改后的《专利法》赋予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许诺销售”的禁止权。 企业通过柜台展示或者演示、广告、传真、网上发布信息等途径推销特定的专利产品,构成侵权行为。 此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允许擅自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专利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得以经营为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新产品;在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这一产品时,都不得销售该外观设计,否则就构成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包括销售未组装的配套专利产品),或者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器、设备等,属于间接侵权行为。 3)产品进口 企业实施产品进口环节中,下列行为将被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故有必要事先向有资质的查新机构申请防止侵权查新。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享有对专利产品的进口权,有权禁止第三人将专利产品从其他国家进口到我国。 因此,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将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这一产品时,都不得进口该外观设计,否则就构成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 4)应对侵权诉讼 企业被诉侵犯专利权后,应当向有资质的查新机构申请出具被动侵权查新报告。 在检索人员的帮助下,判定侵权专利是否处于有效期内,并且在有效的保护地域范围内;同时判断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或产品外观设计是否落入被侵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即使前述条件均符合,也还可以提起反诉专利权无效的程序,进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正在审理侵权案件的法院中止侵权诉讼,等待专利无效案件的结果。 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局依据法定的程序审查后批准产生的,而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不可能做到绝对全面严格的审查。 例如在审查一项发明的新颖性时,就不可能做到对国内外的有关出版物进行无一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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