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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统计业务知识和相关知识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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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规》 第一章 统计法基础知识 一、统计法的基本含义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 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统计法的特点 1.统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2 .统计法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 三、统计法的作用 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2 .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完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是此次统 计法修订的重中之重。 第二章 基本统计法律规范 根据法律规范效力的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形式: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和规章。 一、统计法律 统计法律, 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 是 l983 年 12 月 8 月 3 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该法律根据 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 计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2009 年 6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次修订后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统计法律具有两个特点。 二、统计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其法律地位和效力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该行政法规于 l987 年 1 月 19 日经国务院批准, 1987 年 2 月 15 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 2000 年 6 月 2 日由国务院批准做出第一次修订, 2000 年 6 月 15 日由国家 统计局发布实施; 2005 年 12 月 1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其作了 第二次修改。 三、地方性统计法规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 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 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 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 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 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 是贯穿于整个 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全部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准则。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1.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2 .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3 .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二、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 1.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 三、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2 .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3 .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 四、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五、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1.依法保守国家秘密 2 .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3.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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