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4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20150911(6页)全新精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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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2015.09.11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
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
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
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第三条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发生下述合作投资事项之一的,除按照《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遵守本指引的规定:
(一)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投资基金”);
(二)上市公司认购私募基金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
(三)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签订业务咨询、财务顾问或市值管理服务等合作
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四)私募基金投资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
以上;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合作投资事项。
第四条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发生合作投资事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
披露投资协议或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充分披露私募基金等相关主体与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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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并按照规定披露相关权益变动事项。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中的不确定性因
素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及时披露合作进展情况。
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筹划和实施过程中,不得以操纵上市公司
股价为目的选择性披露信息。
第六条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中的参与方及其他知情人员,应
当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股票买卖的规定,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其他
违法行为。
第二章合作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发生合作投资事项,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披
露合作投资事项的具体模式、主要内容、相关关联关系和利益安排,充分揭示相
关风险,并按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重大进展。
第八条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共同设立投资基金,或认购私募基金发起设立
的投资基金份额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管理模式、主要管理人员、主
要投资领域、近一年经营状况、是否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等;
(二)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包括私募基金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
联关系、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是否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是否与
上市公司存在相关利益安排、是否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上市公司利益的安排等;
(三)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背景、基金规模、投资人及投资比例、
资金来源和出资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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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包括管理及决策机制、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和
主要权利义务、管理费或业绩报酬及利润分配安排方式等;
(五)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包括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项目和计划、
盈利模式及投资后的退出机制等;
(六)风险揭示,包括上市公司承担的投资风险敞口规模、实施投资项目存
在的不确定性因素、投资领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存在协同关系、投资规模
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等;
(七)其他有助于投资者了解投资基金情况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共同设立投资基金,或认购私募基金发起设立
的投资基金份额,同时下列主体持有私募基金股份或认购投资基金份额,或在私
募基金、投资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中任职的,应当披露相关人员任职情况、持股
数量与持股比例或认购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