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章-知识、信息与公平竞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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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开信息应当采取的形式 消费者:价格标签、产品说明书 员工:劳动合同 投资者:年度报告 政府:委托报告、现场调查、检查 第四节 市场竞争中的伦理问题 一、产品竞争 产品竞争中的主要问题有 1、“见贤思齐”与“压低别人,抬高自己” 2、顺风搭车走捷径——仿冒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 (3)仿冒他人的企业名称 二、价格竞争 价格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价格竞争道德也要讲求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价格竞争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压价排挤对手 2、限制价格 三、销售渠道 销售渠道对企业经营来说至关重要 在销售渠道竞争中存在很多问题 1.回扣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2.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 四、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在我国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出十一种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现将这七种行为分述如下: (一)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章的第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二)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三)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在中国大陆已经开了585家店的日式快餐味千拉面最大的卖点是底汤营养丰富。其官网上曾经号称的“味千拉面一碗汤的容量是360毫升,含钙量高达1600毫克”,但媒体质疑,30多元一碗的面拉汤底其实是用专门的汤粉、汤料调制出来的,每碗汤的成本不过几毛钱 此前味千拉面宣称汤底是经过20多个小时熬煮制成的。 针对质疑,味千在官方网站上展示了一份由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鉴定的报告:“味千拉面的汤底中含有多种类的矿物质,其中钙(Ca)含量最为突出,是牛奶的4倍、普通肉类的数十倍。” 随后,味千官方网站悄然撤下这一营养数据,并称汤底钙含量是由于浓缩未还原的计算方式错误而致。 曾参加味千样品检测工作的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副教授范志红,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报告的确由该学院下属的食物营养与分析研究室出具,2006年受中国烹饪协会委托对味千拉面的样品进行检测,并没有和企业直接对接过。 范志红表示,味千拉面不应偷换概念。“味千公司将检测的骨泥浓缩汤料样品含钙量当成稀释后的汤底含钙量来宣传,这整整相差了几十倍,确实是企业虚假宣传。”范志红说。 上海市相关监管部门再度发声,称味千拉面汤料浓缩液的主要成分是由山东省泰安京日完善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种“猪骨汤精”。 据介绍,生产后的“猪骨汤精”被送往西盖米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经添加调味料、增稠剂、香精等,制成了味千汤料浓缩液,再送至上海领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加工后配送到味千拉面门店。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五)低价倾销行为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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