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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供暖承包合同.doc

发布:2017-01-13约1.27万字共1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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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供暖承包合同 供热锅炉房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甲方将检查院锅炉房供热承包给乙方,有关条款如下: 一、锅炉房供暖范围含办公楼及车库、临街底商、住宅楼二栋。 二、租赁期限 5年. 自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三、相关收费标准 按照市政府下发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四、供暖温度按照市政府下发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因乙方供暖未达到规定标准致使供热管道及住户暖气系统等损坏及与其相关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比照市场价格及相关标准予以赔偿或者修复。 五、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主管道及锅炉发生的损坏、维修由乙方负责(主管道自然老化、改造、锅炉到期更换),入户部分如需维修,由甲方自行维修。 六、在承包期限内发生的锅炉房用水电费归乙方负责。 七、在此期限内发生意外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事故的,由乙方负责。 八、二次供水由甲方负责看护、维修。 九、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供热日期 每年10月20日至第二年4月20日。 十一、承包期限 2007年10月——2012年10月。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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