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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制度案例
一、公司隐秘的含义
公司隐秘是指关系到①公司权益和利益,②在一定时刻内③只限
一定范畴的人员知悉,④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⑤具有有用性⑥并经公
司采取保密措施爱护的⑦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标准、产品手册、产品质量检测
数据、产品鉴定报告、产品图纸、产品参数、样品、样机、模型、模具、
操作手册;技术汇编资料、行业技术状态分析报告、技术标准、研发信息、
技改打算、技术开发记录、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技术可
行性研究报告、技术疑难咨询题解决方案、未经公布发表的科研论文、检
索报告及附件、项目建议书、课题总结、合理化建议、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技术图纸、工艺参数、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技术文档、有关的函电;核
心技术人员培训打算、内部培训资料;技术合作中他方要求公司保密的内
容等等。
(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规
划、投资打算、行销打算、定价政策、收购兼并打算、经营项目、经营决
策、公司其它重大决策中的隐秘事项;合同、协议、意向书、订购单、送
货单、收货单;董事会会议记录、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财务报表、生产
成本、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统计报表;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及与公
司有其它合作关系所涉及的客户名录、报价单、支付方式;未公布的招投
标资料;进出口业务涉及的有关信息;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
性收入信息及资料;公司内操纵度、公司奖惩记录等等。
(三)其它与公司有关的需要保密的信息。
纠正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凡进入公知领域的信息均不需要保密。
这是一种错误的懂得。在企业内操纵度方面,建立一套完备的保密制度至
关重要。
二、公司可能的涉密人员:
公司涉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股东、高、中层治理人员;
(二)公司的档案和印章治理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人事人员、办公
室人员、技术研发人员、财会人员、仓库人员、工程人员、法务人员、销
售人员、采购人员、司机、车间主管与副主管等;
(三)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打算制订
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
(四)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技术顾咨询、
财务顾咨询、销售顾咨询等。
三、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司保密事项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
的商业隐秘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
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
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
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治理人员、高级技
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畴、地域、期限由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
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
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小结:①在职期间,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有无条件保守公司商业隐秘
的义务。然而公司最好有比较完备的保密制度。②离职以后,对公司商业
隐秘,职员仍旧负有无条件的保密义务,除非该隐秘变为公知。③在职期
间,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一定需要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然而不得利用
公司的商业隐秘谋福利。④离职以后,能够按照双方约定承担不超过两年
的竞业禁止义务,前提条件是公司需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禁止补偿金。然
而职员仍旧不得利用公司的商业隐秘为自己谋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商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备;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