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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第一编:著作权法.ppt

发布:2025-02-28约1.59万字共8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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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著作权法邻接权概述邻接权的由来与概念也称“相关权”,或传播者权,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的具有创造性或劳动投入、但仍无法达到独创性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邻接权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某些有价值的非物质劳动成果由于不具备“独创性”而无法受到狭义著作权的保护。因此要理解邻接权,应先了解不同国家著作权法或版权法对作品性质和“独创性”规定方面的差异。邻接权的类型(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图书出版者权表演者权音像制品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邻接权概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共性与区别共性:两者同根源于作品中的某种投入两者都属于法定的带限制的知识产权专有权利区别:著作权是保护作品的创作者的权利,邻接权是保护作品的传播者的权利邻接权保护的对象缺乏独创性,难以归为智力成果,而更多基于劳动、资金或是少量的智力投入产生的成果权利内容与权利保护期限都不同图书出版者权图书出版者权的内容与保护期Art.35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表演者权表演者的含义(实施条例Art.5.6)如何准确理解该款规定?表演者权的内容(Art.37)1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其表演者身份的权利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但是被许可人以该方式使用作品时,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但是被许可人以该方式使用作品时,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但是被许可人以该方式使用作品时,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权的保护期(Art.38)区分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保护50年:起算点不同于狭义著作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含义(实施条例Art.5.4,5.5)注意作为基础概念的录音制品与录像制品的含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内容(Art.41.1、45)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录像制作者的额外权利——广播权:电视台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Art.45)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Art.41.1)50年:起算点:首次制作完成广播组织权广播组织的含义实施条例未专门界定,基本至少应包括电台与电视台广播组织权的内容(Art.44)1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2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注意: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信号。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期50年:起算点:首次播放邻接权与著作权的权利协调注意邻接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相关作品上著作权的同时存在与行使实施条例Art.27: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也体现于著作权法关于几种邻接权的规则中:Art.37末款Art.41.2举例电视台现场直播载有某表演活动的录像制品时,应向谁寻求许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播权,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享有现场直播权,而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许可广播电台播放其录像制品的权利。因此广播组织在进行现场直播或播放载有表演活动的录像制品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像制作者的上述权利。第六章

著作权的主体、归属与转移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范围原始主体:作者、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Art.11继受主体:著作权的继承人与受让人(包括法人与其他组织)我国的作者制度概述自然人作者法人与其他组织作者:视为作者这一做法有争议著作权的归属基本原则Art.11:著作权归属于主体的基本归责,及其认定方法著作权的归属特别作品的归属演绎作品(改编、汇编):Art.12、14合作作品:共有Art.13职务作品:Art.16通常归作者特定情形归单位委托作品:Art.17首先依约定否则默认为受托人电影作品:制片人Art.15美术作品:个别的不转移Art.18著作权的转移特别转移:继承Art.19一般转移转让Art.25许可Art.24注意权利可分性在许可与转让中的体现Art.26第七章

著作权的保护措施:

侵权的归责原则与救济措施

引子Kugo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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