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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9-14约2.41万字共2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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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特殊作业的管理,保证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及设备的安全,避免人员伤害以及财产

损失,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涉及的特殊作业管理工作。

3职责

3.1EHS部门负责特殊作业的审批以及保护措施落实检查工作。

3.2总经理负责特殊级别或必要时的特殊作业审批。

3.3涉及特殊作业的部门负责安排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从事特殊作业以及保护措施的落实工

作。

3.4作业人员负责现场作业,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正确指挥。

3.5现场监护人负责现场安全监护,作业未完成不得离开作业现场,作业过程中及时制止不

安全行为。

4内容和要求

4.1动火作业

4.1.1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域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

电焊、气割、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4.1.2动火作业开始前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与风险告知,并由EHS部门以及作业现场

所属部门审批。作业现场所属部门需配置现场监护人1名。

4.1.3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

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4二级动火作业:

a)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b)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

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EHS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

火作业管理。在车间框架、罐区之外等不涉及危险物料的地区动火为二级动火。

4.1.5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

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6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

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

管理。

4.1.7动火作业等级于周末、节假日期间需上升一级进行管理。

4.1.8如动火作业涉及电焊等特种作业,必须由持有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作业。

4.1.9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如电焊手套、防护眼镜等。

4.1.10动火作业必须配置必要的和一定数量的消防应急器材,如灭火器等。

4.1.11在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在其下方周围环境应采取围、接、遮、盖等措施,防止火花

飞溅。

4.1.12动火点周围不得有易燃物品、易爆物品。动火点下方如有空洞、井、地沟等应检查

分析并采取封盖等措施。

4.1.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相关规定

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

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

作业时按特殊作业规定执行。

4.1.1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

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4.1.1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

隔绝措施。

4.1.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得超过23.5%。

4.1.17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

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4.1.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

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1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

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

作业。

4.1.20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并固定;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

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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