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1-5-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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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1-5-3
辐射安全许可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 子项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5 实施主体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厅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环境保护厅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1—5773921/5595346 监督电话 0771—2803997/ 12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4 年7 月29 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十三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3 实施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4 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16 行使内容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项目在原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范围内。
2.开展了核技术应用项目年度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按要求编制了持证期间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3.环保部门的整改要求得到落实。
4.涉源项目的变更均已按要求备案。
5.辐射工作人员均已按要求参加了辐射安全培训和再培训。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登记表(使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登记表(生产、销售单位)的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5、6。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现场检查(《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性同伴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许可证申请后,必要时,由负责许可证核发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查,或组织技术专家开展技术审查。按照行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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