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外商投资业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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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概念: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或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 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法: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合营者与外国营者依中国法律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 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和企业。 主体来自不同国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分别提供资本资产、按股分担负责权利 双方共同对加经营管理 《中外合资经营法》:调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营企业设立的条件: a 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材料 b 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c 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d 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合营企业设立之否定情形 P114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一)组织形式: 我国《合营企业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和,应为合营各方 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是合营企业承担风险责任的依据,也是利润分配的依据。 注册资本的变更与转让:“优先购买权”。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我国合营企业属有限责任公司、以注册资本作为企业对外债务 所立责任的限度。 (三)出资方式 出资方式:合营各方面通过什么具体方式来认缴出资。 (四)投资比例: 《合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和投资比例一般不低 于25%。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P120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平等互 利原则,依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调整合作企业在设立、终止、以及合作企业在经济管理和经营协作过程中所 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和。 主体的涉处特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 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是中国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P127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出资方式 P129 五、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法:确定外资企业在设立、终止以及经营管理和生产协作过程中的地位和调整其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依中国法律设立 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外资企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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