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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研 究 生 姓 名 刘 洋
学 号 201322040198
导师姓名、职称 张远煌 教授
系 所 法学院
专 业 法律硕士
入 学 时 间 2013年9月
论 文 题 目 企业家犯罪境外追逃法律问题研究
一、立论依据
1.选题的研究意义
十八大后,我国加大了反腐力度,而2014年以来,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国境外追逃工作也力度空前,公安部和最高检陆续开展了针对经济犯罪案件和腐败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境外追逃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取得显著成效的背后,意味着有大量的经济犯罪和腐败犯罪嫌疑人外逃,这其中企业家犯罪后外逃的现象尤为突出和严重,而追逃过程充满荆棘和坎坷,且尚未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企业家既有涉及经济犯罪、又涉及腐败犯罪,涉及犯罪类型较多;既有来自于国营、混合所有制的,又有来自于私营企业的,在外逃人员中占有很大比重;既有逃往欧美发达国家的,也有逃往不发达国家的,出逃范围较广。如果现有的刑事政策不能立足于更好的促进追逃工作的开展,以尽可能地亡羊补牢,那么企业和国家将会面临进一步地产生损失。对企业家犯罪境外追逃中的自首认定问题、死刑限制问题、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的分析以及对没收财产制度的研究,都旨在更加高效公正地追捕及审判涉嫌犯罪的企业家,使得其尽快进入刑事诉讼,得到应有的惩罚。对于涉案财物的追缴或,更是可以为被害人挽回损失,维护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以及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现有的关于治理企业家犯罪的建议多从经济制度、法治理念以及立法执法司法等角度入手,而境外追逃则企业家犯罪的治理提供了新的路径
一、企业家犯罪我国公司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在《建立境外追逃追赃长效机制的几个法律问题》一文中其指出,在反腐败的大背景下,我国境外追逃工作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并不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持之以恒地推进,而要建立境外追逃追踪的长效机制,则需要明确追逃重点、提高条约利用率及追逃人员调查取证能力、明确境外人员自首的特殊认定标准、建立统一和科学的犯罪资产没收制度以及切实用好反洗钱情报和调查机制。该文用大量事实和数据表明了我国目前境外追逃追赃存在的问题,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具体可行的措施,而笔者以为境外追赃为境外追逃的题中应有之义,故追赃问题不单独列出,将一并予以讨论。
以上探讨限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面,而境外追逃之境外不仅包括国外,而且应当包括我国台湾、港澳地区。这就涉及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2003年马进保教授在《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论纲》一文中指出,内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与港澳的警方、廉政机关间的侦查合作,沿用回归前的个案协查,行政默契的方式。2013年陈雷教授在《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实践与发展》一文中指出,腐败分子和重大经济犯罪人员等刑事犯罪人员,犯罪后,途经或中转港澳地区,然后逃往第三国,或者犯罪后直接逃往对方地区,规避本地的法律制裁;内地职务犯罪等腐败分子犯罪后或潜逃境外前后,将赃款赃物非法转移到香港,以隐匿犯罪资产或者以香港为洗钱的中转地。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和合作协议安排,在相互追缴返还犯罪资产、移交逃犯、协助调查取证、查询犯罪信息资料以及交流犯罪信息情报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和工作阻力。
时至今日,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制化尚未形成,而我国境外追逃要取得重要成果,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加强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如果能够与港澳地区包括台湾地区建立良好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那么则可以将外逃人员拦截在国内,腐败分子等外逃人员及犯罪资产,将没有藏匿地及中转场所,我国境外追逃及反腐败工作将取得重大突破。
2.企业家犯罪境外追逃
企业家犯罪境外追逃工作随着国家境外追逃工作的开展有序推进,但司法实践中,大量涉罪企业家把香港地区作为外逃的中转站或庇护所,而大陆与香港尚未建立正式的刑事司法协助制度,这就给涉罪企业家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如何完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以追逃涉罪企业家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与此同时,高铭暄教授在《论香港与内地移交逃犯的先例模式》中主张打破香港与内地在逃犯移交问题上长期处于无法可依且不对等的状态。可以从两地移交逃犯的现状出发, 将遵循先例原则引入移交逃犯模式的构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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