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准入及维护保养管理规定9.30.docx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准入管理,规范设备的维护保养行为,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各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准入及维护保养管理。
(三)基本原则
1.安全第一原则
把保障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放在首位,严格准入条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2.预防为主原则
通过加强设备的选型、采购、安装、使用、维护、检查等环节的管理,提前预防安全隐患的产生,做到防患于未然。
3.综合治理原则
建立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各方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准入及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二、准入管理
(一)设备选型与采购
1.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进度和实际需求,合理选择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型号和规格。所选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具有良好的性能和可靠性。
2.严禁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采购的设备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资料。
3.施工单位在采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选择信誉良好、产品质量可靠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采购合同中应明确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时间、质量标准、售后服务等条款。
(二)备案登记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在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持以下资料到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2.备案登记机关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并颁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应包括设备基本信息、备案编号、有效期等内容。
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明有效期为自备案登记之日起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原备案证明和设备检验检测合格报告等资料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延期备案手续。
(三)安装告知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应将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安装单位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确保安装、拆卸过程安全。
3.安装单位在安装作业前,应对安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设备及辅助起重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性能良好、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四)检验检测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使用单位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测。
2.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应包括设备的基本信息、检验检测项目及结果、结论等内容。
3.经检验检测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方可投入使用。对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安装单位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请检测。
(五)使用登记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在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应持以下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明;
-检验检测报告;
-安装验收资料;
-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设备租赁合同(租赁设备)。
2.使用登记机关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使用登记,颁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明。使用登记证明应包括设备基本信息、使用登记编号、有效期等内容。
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明有效期为自使用登记之日起1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原使用登记证明和设备检验检测合格报告等资料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延期使用登记手续。
三、维护保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