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pdf
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三大目标控制,加强对工程施工阶段
的施工图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减少因设计变更带来的造
价增加或延误施工工期,结合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所有工程在合同签订后的实施过程中所
发生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特殊情况下发生的且不是由
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现场签证及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等。设
计变更是指工程完成招标后,对比招标所用施工图纸,设计院
发出的所有的修改施工图(包括对施工图纸的修改、增补、废
除,出新版图纸等)。
第二条设计变更应立足于确保结构安全,改善使用功能,
合理控制造价和方便施工,安全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设计原因是指设计单位施工图成品文件
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非设计原因是指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外部
条件发生了改变,或建设、使用单位的要求发生了改变。
设想文件;的确需要变更工程设想文件的,应当由设想单位出
具变更文件。设想单位对修改的设想文件承担相应义务。
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设计质量,减少一般设计
变更,避免重大设计变更,努力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六条变更设计应当遵循优化设计、优化施工”的原则,
以达到“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之目的。
第七条变更设想施行审批管理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想,
不得擅自变更;禁止利用设想变更提高设想尺度、降低安全储
备、延长工期、提高工程造价。
第八条发包人拥有对工程变更的最终审批权,经审批同意
的工程变更总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可按《合同管理办法》签
订补充合同。
第九条发包人:项目组是发包人现场管理的代表,负责对
审批权限内的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对审批权限外的变更,负责
上报公司审批。
变更处理,提出设计方意见;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设计
变更文件的编制,提出按单项设计变更(设计自身提出的变更
单)增减投资额的估算和说明,及时修改施工图。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综合处理工程
变更事务,负责接纳、初审工程变更申请并提出技术评审、造
价评审、综合评审意见,会同发包人项目组召集相关各方处理
工程变更申请,下达工程变更令,管理变更工程的实施,建立
工程变更台帐,并将经批准的变更文件分发至有关单位并存档;
负责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设计变更预算。
第十二条承包人:是工程变更的施行主体,依据工程变更
令,施行变更工程;
12.1收到工程变更通知后配合变更审批工作并提出工程变
更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程变更预算报送监理、建设
单位并提供相关附件(包括费用估算、工期影响计算等)。
12.2提出合理化建议(提供相关附件:包括费用估算、工
期影响计算等),通过施工联系单的方式,报送监理、建设单
位,经评审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单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
发包人受权监理工程师在特殊情况下,如出
现危及生命、财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不必先审批而
会同承包人采取一切需要处置惩罚措施,保证生命和
工程安全,同时应立即口头报告发包人,24小时内写
出书面报告报发包人,7天内监理工程师按实事求是原
则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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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先组织部分工程变更的实施,事后按实际情况补办审批手续
(14天内)。
第三章设想变更的管理
第十四条设想变更工作包括设想变更的提出、批准、形成
变更文件、施行和文件归档。各参建单位可以根据设想问题、
材料采购、施工工艺、外部环境变化等情况提出设想变更建议,
出具相应的沟通联系单;在不同的权限范围内,经监理、建设
相关部门批准,由设想单位形成设想变更文件后,下发变更指
令执行。
第十五条设想变更应由设想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依
次签署确认,下发变更指令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按本规定第
十三条执行。
制度提交建设和监理单位备案,明确设计变更在设计单位内部
的签署权限。
第十七条各承建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应由监理、建
设、设计单位审批,确认设计变更的原因和必要性;由求设计
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
第十八条设想变更文件应正确说明工程称号、变更的卷册
号及图号、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工程用度变化额,需要时应
提出变更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