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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规划控制技术规则.docx

发布:2021-02-18约1.56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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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规划控制技术规则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再编制乡、村规划,纳入城市、镇的统一规划管理,并按城乡规划和有关控制标准进行建设。该区域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以村为基本单位实行合理选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六十条 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控制管理(见附图)。 ?1. A类控制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因城市建设需要重点控制区,约260平方公里的区域,必须实行集中联片,统规统建。 ?2. B类控制区:武广高速客运铁路线、衡枣高速公路、潭衡西高速公路和衡大高速公路围合的区域范围内除A类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约70平方公里,提倡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 ?3.C类控制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除A、B类控制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实行规划控制,村民自建。 控制区范围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实际,每五年进行一次调整,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六十一条 村民集中建房点规划应当符合尊重村民意愿、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节约用地、合理布局、保护自然环境和田园风光、防震减灾、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原则,优先考虑中小学、幼儿园、卫生院、文化站等公共设施的布局和公用工程设施布局,合理配置商业服务、行政办公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村民集中建房点规划应当同步建设给水、排水、供电、防洪等公用工程设施。有条件的,各种污水应当排入城市市政污水排水管网;没有条件的,应当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第六十三条 村民集中建房点规划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1.房屋外墙垂直投影不得占用道路、绿化、公共活动场地等公共用地,房屋建设退让乡村居民点主要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0米,退让高速公路、公路、高压线、河道等的距离参照本准则有关条款执行。 ?2.宅基地标准:三人以下户(含三人),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个,可增加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但不得超过210平方米。 ?3.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55平方米/人,农村村民建房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65平方米(三人以下户),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但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4.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米,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3.9米。 5.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乡村特点,体现衡阳地方特色,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传统风貌的建筑。   6.房屋间距控制参照本准则有关条款执行,并符合安全、卫生、消防、日照、通风等要求。 7.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的多层建筑容积率控制在1.6~1.8之间,高层建筑容积率控制在2.5~4.0之间。 8.城市规划区内主次道路100米范围内严格控制村民建房,特殊情况确需建房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外沿公路两侧建设应遵从以下规定: (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1.国道不少于20米; 2.省道不少于15米; 3.县道不少于10米; 4.乡道不少于5米; 5.高速公路(含匝道)沿线两侧自道路红线60米范围内,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需设置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必须符合高速公路建筑的规划要求。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自道路红线50米范围内为建筑控制区。 在公路建设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城镇、开发区以及医院、学校、集贸市场,其边缘与国道、省道边沟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与县道、乡道边沟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20米,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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