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及压力容器.pdf
第一篇总则
第二篇施工现场
第三篇施工风、水、电供应及通讯
第四篇工地运输
第五篇爆破器材与爆破作
第六篇土石方工程
第七篇基础处理工程
第八篇砂石料生产
第九篇混凝土工程
第十篇房屋建筑工程
第十一篇土建工人安全技术操作部分
第十二篇焊接与切割
第十三篇金属结构安装
第十四篇水轮发电机组安装
第十五篇锅炉及压力容器
第十六篇机电工人安全技术操作部分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金属冶炼、加工各工种
第三章起重、运输各工种
第四章机械维修各工种
第五章施工机械设备运转个、各工种
第六章永久设备安装各工种
第七章电气及通讯各工种
第八章监测及试验各工种
第十七篇常见危险物品
附加说明
主要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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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篇锅炉及压力容器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0.1条本篇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和各种常用压力容器。对于发电锅炉交通运
输车、船上的锅炉及核能锅炉和容器等,应遵守各自专门的安全规程。
第1.0.2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条
例,并遵守本篇有关章节的规定。经主管部门和国家劳动人事部或(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生产的产品,方准
购置、使用。
第1.0.3条购置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当地检验部门证明、安装使
用说明书和必要的结构图纸等资料;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有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字样。
第1.0.4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必须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承担。安装单位应保证安
装质量,在安装过程中应由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分段验收,在做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应有当地劳动部
门参加。验收合格后,应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登记,取得使用证,方准投入运行。
第1.0.5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局(长或总工程师),必须负责领导锅炉、压力容
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锅炉、压力容器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人员,应经劳动部门考核批准,或由当地检验机构
进行。
第1.0.6条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并按规定取得合格证后,
才准独立操作.
第1.0.7条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第1.0.8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对每台锅炉和压力容器必须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技术档
案。
第1.0.9条技术档案应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登记卡片,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改造和技
术检验记录等对锅炉和中压以上的反应、贮运容器,还应有总图和主要受压元件图,强度计算书等资料。
第1.0.10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及其他附属设备的型号、规格、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及
检验情况等都必须记入档案.
第1.0.11条锅炉和各种压力容器设备经技术检验,需要修理和改造时,修理改造的单位必须具备必
要的工艺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并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批准。
第1.0.12条对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和受压元件需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的标准
和要求,并将修理和改造方案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施工。
第1.0.13条锅炉、压力容器内有压力时,严禁对受压元件进行捻绛、焊接、紧固螺栓等任何修理工
作.
第二章锅炉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本章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和热水锅炉。一般系指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65t/h,表压力42.45MPa的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6167.48kJ/h热水锅炉。
第2.1.2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进行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
第2.1.3条锅炉经检查、检验发现有缺陷和各种不安全因素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或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