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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工程成品保护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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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 GC-212 版 本 号 I 生效日期 2014-03-13 精装修工程 (盖控制专用章处) 修改状态 修 订 情 况 生 效 日 期 I 替换2010年11月1日颁发的《GC-201金地集团工程技术标准(2010版)》中的“成品保护标准”。主要修改是针对已完工和施工过程中保护方式的不同,将成品保护标准分为已完工部分成品保护标准和施工过程中成品保护标准,并明确合理的工序是成品保护的基础。 2014-03-13 II III IV V 起 草 凌斌 职 位 精装修专业经理 日 期 2014-02-25 审 核 胡若翔 职 位 工程管理部总经理 日 期 2014-02-25 审 核 张小元 职 位 ISO9000审核员 日 期 2014-02-25 审 核 朱重敏 职 位 ISO9000管理者代表 日 期 2014-02-27 审 核 杨伟民 职 位 监事长兼管理学院副院长 日 期 2014-02-27 签 发 黄俊灿 职 位 总裁 日 期 2014-03-13 精装修工程成品保护标准 目的 明确精装修工程针对成品及半成品须采取的保护措施,避免交叉破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适用范围 适用于金地集团所有住宅精装修工程,包含批量精装修、公共部分精装修、示范区及样板房精装修。 本标准作为集团最低标准,须作为精装修工程招标文件、技术交底文件及过程验收依据。 定义 成品保护:工程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对已完工工程、施工中的成品或半成品采取的保护措施。 本标准包括成品保护的原则、已完工部分成品保护和精装修施工过程中成品保护:精装修单位进场后、大面积装修施工前,须对已完工部分按标准进行成品保护,如毛坯竣工验收、精装修交付工程的室内电梯、电梯厅、大堂、入户门及铝合金等;在施工过程中或进入样板房及示范区整改,须按精装修施工过程中成品保护标准进行成品保护。 职责 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成品保护标准的编制及修订,并在第三方项目评估及工程巡检中检查批量精装修工程成品保护的落实情况。 区域工程管理部负责按此标准巡查并督促项目中心落实成品保护。 项目中心负责对成品保护责任单位进行成品保护交底,并督促责任单位按标准进行成品保护。 程序 成品保护的原则 5.1.1合理安排工序:湿作业施工应遵循先厨卫后客餐厅的先后顺序,厨卫墙地砖整改及厨卫天花乳胶漆或铝扣板完成后方可开始橱柜及浴柜安装,湿作业、洁具安装、天花两遍面漆及墙面一遍面漆完成后方可开始收纳柜、木地板及户内门扇安装;精装修竣工验收工程应遵循先室内后公共部分的施工顺序,毛坯竣工验收工程须先对已完工部分进行成品保护再大面积施工、且可预留公共部分及楼梯间最后一遍墙面面漆在室内精装修完工后施工,同时限制斗车等材料运输工具进入室内。 5.1.2精装修施工过程中成品保护实施时间:湿作业(如:墙地砖、石材、门槛石、窗台石等)及干挂石材须在局部完工后48小时内完成成品保护,安装工程(如:五金、洁具、龙头、木饰面、户内门、木地板、收纳柜、橱柜、浴柜及电器等)须在局部安装完成后24小时内完成成品保护。 5.1.3成品保护拆除:木地板及石材晶面处理后的成品保护在精保洁阶段由精保洁单位拆除,其他精装修及分包成品保护若无特殊说明,均由精装修单位在粗保洁阶段拆除。 已完工部分成品保护 项目 过道、电梯厅、大堂 责任单位 精装修单位 标准做法 地面: 满铺1.5mm厚地毯或地板胶保护; 墙面:采用透明胶带固定成品护角条或PVC线管保护阳角,从地面起保护高度不小于1.22m; 电梯门套:采用12厘夹板钉成U形槽将电梯门套三边满包保护; 若存在加建,地面基层满铺彩条布,搭接部位胶带固定,面层满铺12厘夹板,避免地面长时间泡水,导致彩条布易污染地面石材或抛光砖且极难清理;墙面阳角采用透明胶带固定12厘夹板钉成护角条或成品护角条保护,过道门套采用12厘夹板钉成U形槽保护,阳角及门套的保护高度从地面起不小于1.22m。 示例图片 地板胶 墙面阳角成品保护 电梯厅地面及电梯门套 加建工程成品保护 项目 电梯 责任单位 精装修单位 标准做法 作为施工电梯使用的室内电梯不论是否已经完成轿厢装修,均须按标准进行成品保护,并安排专人操作、清理,使用过程中对易损耗(如门框侧面、活动板)的成品保护及时维护; 轿厢:墙面、地面满铺厚度不小于12mm夹板或免漆板,电梯轿厢内外门框侧面均须用12厘夹板覆盖保护,严禁直接使用自攻螺丝固定到电梯轿厢壁上; 地坎: 用合页固定15厘夹板在电梯轿厢地面形成活动板,斗车、平板车进出电梯时打开活动板,避免电梯地坎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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