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公证实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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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律师制度的发展 与 律师的性质 重点问题 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律师的性质 律师的任务 一、律师及其分类 (一)律师及律师制度的概念 (二)律师的分类 1、按律师的工作性质划分 2、按律师的身份和执业范围划分 3、按律师的执业条件划分 4、按律师的业务范围划分 5、按律师的技术级别划分 6、按律师的专业领域划分 二、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古希腊时期的律师制度之萌芽 律师制度的最早萌芽出现于公元前二至三世纪的古罗马时期。 被称为“雄辩家”或“辩护士”(Advocatus)的出现。 但这种受托于人而在法庭上为他人发表辩论意见的人,并未形成一个职业阶层。 (二)奴隶社会时期的律师制度之产生 兼法学研究、法律顾问、律师三位一体的人员逐渐增多并形成以此为生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阶层,作为职业的“律师”就出现了。 律师制度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⑴有相关的立法;⑵有容许当事人辩论的司法审判制度;⑶有精通法律和诉讼程序的法学家。 (三)封建社会时期的律师制度之发展 12世纪英国亨利二世推行司法和军事的改革,以限制教会的权力,僧侣被禁止在世俗法院执行律师职务。 法学院的出现,使培养职业律师成为可能。 (四)资本主义社会时期的律师制度之完善 “天赋人权”、“主权在民”、“平等、自由、博爱”等新思想和新观念。资产阶级取得胜利之后,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律巩固自己的统治之同时,也明确了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 市场经济依靠的是社会规则来调整,而规则主要由道德和法律构成。当人们尊崇“将思想交给上帝,把行为交给法律”的大环境下,律师在社会生活当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律师制度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三、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国古代的律师现象 民间出现了“刀笔先生”(“刀笔吏”) (三)中国现代律师制度的产生 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起草了律师法草案。 1912年,北洋军阀政府制定了《律师暂行章程》和《律师登记暂行章程》 国民党政府于1927年公布了《律师章程》,1942年制定了《律师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中断 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人民法庭通则》,明确了人民法庭应当保障被告人有辩护和请他人辩护的权利。 1966年文化大革命,律师制度由于历史的原因被中断。 (五)改革开放下的律师制度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2007年修订) 。 司法考试、律师协会等制度逐渐完善。 四、律师制度的发展趋势 政府律师与社会律师并存 专业化律师的发展 行业自律逐渐增强 各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之发展 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 一、国家法律工作者 1980年8月26,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二、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 律师作为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之成员,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不再列入行政序列。 三、专业的自由执业者 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将律师定义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沿用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之表述。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直接任务。 无论是非诉讼事务的当事人,还是民事诉讼或者民商事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其均享有法律赋予或者认可之应有权益。 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基本任务和根本目的。 律师在维护的当事人权益的过程中,务必坚持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一根本目的。 三、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四、构建和谐社会 建设和谐社会的司法实践中不仅仅是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和谐(权利冲突的和谐解决),还要求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执行职务中的彼此尊重对方职业所形成的和谐。 五、增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团结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一个国家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学研究人员共同组成的以从事法律事务和法学研究职业的共同群体。 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律师执业道德水平和专业技术以及科研水平的高低,影响到法律共同体的水平,也影响到一个国家法制化的水平。 第二章 律师执业 与 权利义务 一、律师资格概述 (一)律师资格的概念 (二)律师资格的取得方式 二、律师资格的取得条件(考试方式) 国籍条件(台湾居民也可以报考) 学历条件(应届大学生、专科生能否报考?) 三、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 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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