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计算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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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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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甘肃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工程分项工程
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编制全省建筑工程地区单位估价表,编制施工图预算,
招标标底、竣工结算,确定施工发包,承包合同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办理工程造价鉴
定的依据,也可以作为制订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参考。
二、本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本定额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要求,在《全国统一建
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和《甘肃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DB]D25-01-96)基础上,依据现
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并结合我省目前的工程结构、
建筑标准、施工机械装备程度、施工工艺以及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四、本定额人工消耗量的确定: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
本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五、本定额中的材料用量包括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对个别消耗量较小的零星材料,以其他材
料费表示。定额中已包括材料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
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损耗及现场堆放损耗。
六、本定额中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各种胶泥、灰土、三合土等均按半成品用量以体
积或重量表示,其各种强度等级及配合比的材料用量应按《甘肃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材料消
耗量定额》的规定确定。
七、本定额中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除吊车粱、基础粱、屋架、屋架粱和单体在O.5m3以上的
柱外。应计算制作、运输、堆放及安装(打桩)损耗,在编制预算时,应根据施工图计算的净用
量,再按下
式计算制作、运输、安装(打桩)工程量:制作工程量=图纸净用量×(1+总损耗率);运输工程量
=图纸净用量×(1+运输损耗率+安装或打桩损耗率);安装或打桩工程量=图纸净用量。
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损耗率按下表规定计算:
八、本定额中的混凝土养护,是按自然养护编制的,如采用蒸气或其他养护时可另行计算。
九、本定额中已包括材料、半成品、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
作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所需的费用。
十、本定额中施工机械的规格型号是按照工程对象的需要合理配置的。除各章节说明允许调整
换算者外,其他不再调整换算。
十一、本定额的机械台班用量包括主机和辅助机械,对个别用量较小的辅助机械,以其他机械
费表示。
十二、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2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费用,
未列入本定额,均包括在我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
十三、本定额的适用高度,按建筑物室外地坪至檐口高度 20m以内编制的。超过20m时,其超
高费应另按《甘肃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费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十四、本定额已考虑了八度抗震设防的有关要求。
十五、本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的用量及各种费用等,是综合计算确定的,除各章节另有规
定者外,不再调整换算。
十六、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1、土石方工程定额中的土壤及岩石分类,应按下表规定数据和鉴别方法确定:
2.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为准计算。
3.挖土应按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为准计算。设计标高与自然标高差所发生的挖土或填土应另行计算。
4.余土运输体积:挖土体积一回填土体积
5.回填土体积=挖土体积-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砌筑物所占体积。计算管道沟的回填土时,应减去
直径在500mm以上的管道所占的体积,直径在500m以下的管道所占体积可不扣除。每m长管道应减去土
方的体积,按下表计算:
6.平整场地是指厚度在0.30m以内的挖,填、找平,以m2计算。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平整场地工程量应
按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2m计算。
7.原土夯实、碾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2计算。
8.填土夯实、碾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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