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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基金名称: 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海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录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3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9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5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7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19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22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24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25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募集的 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金份额。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 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 金财产;
(3)依法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遵守 《基金合同》;
(2)缴纳 金认购、申购、赎回等涉及的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 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销售 金份额;
(5)召集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反了 《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 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
规则,决定和调整 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 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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