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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与思考.pdf-董汉彬 韩祥国-人民邮电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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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企业所得税法第6章(3)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强化后续管理。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汇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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