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科研诚信案件管理制度.docx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活动,保障科研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科研人员、科研管理人员及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院科研诚信案件是指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篡改研究过程、买卖论文、虚假署名、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
第二章案件调查与处理
第四条医院设立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医院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和监督。
第五条发现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
第六条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七条调查组应全面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调取相关数据等。
第八条调查组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并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领导小组汇报。
第九条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领导小组根据调查报告,对涉嫌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处理决定应明确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撤职、解聘、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
第十一条被调查人、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应定期对科研诚信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情况总结,并向医院领导班子报告。
第三章监督与问责
第十三条医院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监督机制,对科研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四条对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医院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医院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预防与教育
第十八条医院应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教育,提高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意识。
第十九条医院应建立健全科研诚信预警机制,对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苗头性问题进行预警和干预。
第二十条医院应定期开展科研诚信检查,确保科研活动符合科研诚信要求。
第二十一条医院应加强对科研经费、项目申报、论文发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防止科研失信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医院应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举报制度,鼓励广大科研人员积极参与科研诚信监督。
第二十三条医院应定期对科研诚信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提高科研诚信管理水平。